复旦投毒案庭审中公诉人的询问及假想应对
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这意味着继年轻有为的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之后,又一个年轻的生命不久将告别人世。出于对生命的关注,笔者才想到搜索相关资料,于是看到了来自新民网独家投放的庭审视频。 视频太长,没能浏览完。前半部分法庭调查,笔者被公诉人对林森浩的询问所吸引,因此回看了两遍,并作了一些简单的文字记录。粗略整理,笔者发现公诉人的询问目的清晰,用语简洁明了,合乎逻辑,方式得当。虽然没有看完全部视频,没有了解全案证据,但听了公诉人询问林森浩之后,给我传递的强烈的信息是,林森浩投毒行为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为什么会有这样强烈的印象?笔者明了这要归功于公诉人的询问及其技巧。
第一部分 公诉人庭审询问归纳、总结
公诉人询问林森浩始于查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即林森浩在客观上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对此,公诉人从犯罪预备开始,从林森浩是如何准备获取试验用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获取毒物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避免被他人发现,如何携带到与黄洋共处的寝室,如何投放毒物至饮水机内,投放毒物后如何处理盛装毒物的黄色医疗废弃物袋。至此,一个完整清晰的实施投毒之客观行为便告完成。 公诉人询问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林森浩的主观认识因素。如公诉人询问其当时拿取的毒物名称,网上查询的有关信息,指明二甲基亚硝胺可至肝损害,严重可致死,并要求林森浩确定了这一点;通过询问林森浩参加老鼠肝纤维化试验(不是准确称呼,大意如此),根据试验结果写作的论文内容,明确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是明知的,可至肝损害甚至死亡,如第二次试验中有10只大鼠的死因被林森浩在论文中归结为肝功能衰竭;通过上述一系列问答,观者便明白了一个事实,即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有导致人死亡的毒性。如此,公诉人又完成了揭露被告人具备犯罪主观认识要素这一任务。 接着,公诉人的询问告诉我们,林森浩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意志因素。这方面的询问主要体现在:询问了所携带毒物的数量、浓度;在利用大鼠做实验时,林森浩有浓度过高致死大鼠的印象;投放毒物至饮水机后,没有想过放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黄洋从中取水喝;在黄洋病发直至病重危及生命过程中,林森浩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补救。通过这一系列的问答,给人一个印象就是,林森浩确实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要么就是希望他死要么就是放任其死亡。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公诉人要证明林森浩有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通过问答内容来看,笔者觉得有点勉强,更似间接故意。 最后,公诉人针对的是林森浩的犯罪动机进行的发问。从林森浩与黄洋之间平时如何相处,林森浩对黄洋为人处事的看法,到黄洋考博,公诉人要寻找一个支撑投毒杀人的基点即动机。但这方面的效果,似乎稍稍有点差强人意。林森浩与黄洋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利益冲突。 公诉人对林森浩的询问,只要是从以上四个方面展开,庭审组织的非常好。虽有不足,瑕不掩瑜,林获死刑就是比较好的说明。说明公诉人在案情了解、庭审组织等方面做的都比较细致、到位。 公诉人采取的询问策略,从笔者角度来看,对辩护方是非常不利的。从本案辩护人除了围绕主观要素进行发问之外,再找不到反询问内容。这一点,笔者认为公诉人事先考虑周密,之所以庭审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就是要将犯罪构成所有要件经其口问出,经林森浩之口应答,使问答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犯罪事件经过;并因此堵住了辩方的嘴,公诉人很清楚这一事实,即同样的问题经由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回答的结果会有大不同,组合起来绝对就形不成该案发问的效果。从该案公诉人庭审询问学到的一点是,实践中辩方应尽可能就事实问题多发问,尽可能通过反询问抵销控方询问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 假想应对策略
学习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庭审询问及其技巧之后,笔者也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换做是我,该如何进行反询问以尽可能抵销其询问所带来的影响呢?本案辩护人庭审发问虽不多,但也都涉及到了关键性问题,如主观故意方面,让林森浩当庭再次确认是基于即将到来的愚人节而突发奇想,利用这种方式整一整黄洋,没有想到死亡后果。除此之外,针对公诉人询问内容,反询问时可否再扩展一些?笔者想尝试一下,也就是标题所说的假想应对。之所以是假想应对,是因为不管该案是否二审,都不可能再现一审场景的了,二审程序也有所不同。 如何假想呢?作为反询问方,当然要针对公诉人的主询问展开。主询问的内容是上述四个方面,反询问自然也要围绕这几个方面而进行。以下假想主要就应对方案而言,不可能涉及问答的方方面面。 首先,针对客观方面的主询问,反询问时可以提出哪些问题来引导被告人呢?这就要从主询问中及时分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本案中,具体是指公诉人询问中涉及主观评价、推断性问题的部分,就单纯的事实描述而言没有什么好反驳的。这些主观评价、推断性用语,会导出对林森浩不利的后果。如公诉人问及被告人第一次去实验室因没有袋子而放弃拿取毒物时,公诉人推测性用语是你是担心被吕鹏看到对吧。但通过林森浩庭审回答来看,并不确定是这样。那么,反询问时,笔者认为就有必要针对这一点来发问。比如,辩护人可以要求被告人确认,之前公诉人问及这个问题时,你的回答是“对”,现在是否仍坚持第一次没有去拿二甲基亚硝胺是因为吕鹏也在而担心被其发现?此时,像林森浩这样素质的被告人改变说法的可能性是极大的,尤其是庭前沟通案情非常充分的情况下。 或者这样发问:吕鹏当时有没有注意到你在室内做什么?没有注意。你是说你在室内呆了五六分钟之久,都没有引起他的注意吗?是的。当时他所在的位置能否清楚看到你的举动?不能,除非他换个位置,那他有没有变换位置?直到我离开也没有。也就是说,你第一次如果有袋子的话,拿走毒物同样轻而易举不会被他发现的,对吗?对的。等等。当然,这些问话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细节很了解的基础上,可以知道或预测到被告人会怎样回答。 其次,针对主观认识要素即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的主询问,林森浩的辩护人问及的几点已很好,笔者就不班门弄斧了。但是,我总觉得还是可以针对该物的属性、林森浩对它的了解程度上,再展开一些。比如二甲基亚硝胺的数量、浓度、致死剂量上等,是否还有文章可做?这依赖于充分的准备,对此笔者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功课,无力组织。不管怎样,此时辩方的反询问目的就是一个,阻断控方主询问产生的效果。 第三个方面,即针对主观意志要素——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需要反询问消除主询问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上笔者提及,公诉人对此发问及应答来看,欲证明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这一点,但有点勉强。如果,反询问时对此再展开一些,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整一整对方这个想法上,会不会更好呢?对此,笔者认为这要用到心理学知识了,要先准确剖析林森浩当时的心理状态,再将其通过庭审发问描述出来。 笔者记得公诉人提及较多的就是反复问及林森浩为何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林森浩的回答有时支支吾吾,或答不是那么果断,或是心虚之类。林森浩“不那么果断”之答,显然与心理乃至其个性有很大的关系。反询问时,就要特别针对此设计提问,包括庭前与被告人沟通、准备。如可以这样发问:你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到不是那么果断,具体是指什么?林森浩在回答公诉人时,已解释过不那么果断是指当时的想法就是由他去吧。再次发问要求其明确不那么果断的真实含义,是想让其说出当时内心真实的想法,除了要突出其个性或心理上的这一弱点之外,至少要再次确认其主观上没有毒死黄洋的直接故意。之前笔者说过同样的问题由控方还是辩方来主导发问的话,多数情况下的答案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涉及主观方面。放弃就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了一个修正或解释的机会。 第四个方面,就是动机问题。显然,看过本案庭审直播的人,大概会有这个印象,林森浩杀人动机不足。两人之间从没有发生过正面冲突、争吵,之间没有利益纠葛,公诉人主询问的考博事宜上,竞争关系不成立。辩证地来看,杀人动机不足成立的话,通常就会影响到对故意杀人的定性。辩方的反询问,如果能针对此方面的联系,多做些功课的话,会不会更有效果?比如可以问其:对愚人节整人是怎么理解的?你所理解的愚人节整人是否包含黄洋死亡这样的后果?你想怎么整黄洋?让他难受一下是否包括了死亡?以前愚人节这天有没有整过黄洋或其他同学?黄洋以前有没有在愚人节整过你?如果有,都是怎么整的?等等,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该可以设计出更好的发问提纲。 以上是笔者很浅薄的一点假设方案,源于对庭审公诉人组织的庭审询问所带来兴趣和启发,迫不及待捉刀,相信会有许多疏漏或不当之处,令方家见笑了。 此案还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希望能看到有关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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