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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河北柏乡自焚事件中,冯哲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4-01-28
河北柏乡自焚事件中,冯哲是的构成犯罪? 

   据报道,河北省柏乡县西街村改造项目施工工地15日发生拆迁户烧伤案件,拆迁户冯文吉夫妇因房产置换问题与项目方就补偿条件多次谈判未果,项目方再次施工时,夫妇二人在家门口烧伤。被烧伤的冯文吉已于23日去世,其妻子还在重症监护室。根据柏乡县警方通报,初步查明冯文吉长子冯哲唆使父母“自焚”。冯哲及开发商两名工作人员已被刑拘(涉嫌罪名不明)。
   另据柏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法制大队大队长郭红坤介绍说,冯文吉“自焚”系冯哲唆使;且在“自焚”发生后冯文吉上前搂抱开发商工作人员郝某,致郝某烧伤;郝某挣脱后组织人员将冯文吉夫妇二人身上明火扑灭后;且该郭大队长证实确系自焚。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都在质问:冯哲究竟犯了什么罪而要将其刑拘?对此,笔者也有所不解。根据报道,冯哲最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但笔者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对教唆他人自杀是否够罪,法无明文。根据柏乡警方的答复,已明确这是一起自焚行为,初步认定是冯哲教唆的自焚。自焚而死,通常理解为自杀是没有问题的。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自杀相关行为。对此,有很多国家将这种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明确列为一种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处刑都较轻。如日本刑法典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从我国刑法规定上来看,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却无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上述有关教唆他人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因为自杀本身不是一种犯罪。国内有学者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观点是参考国外诸多国家的规定基础上的学说见解,不能代替现行刑法规定。
   2、冯文吉夫妻没有受到冯哲的误导、欺骗、引诱等会致使冯文吉夫妻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虽然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教唆他人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不代表所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受到邪教蒙骗的情况下而自杀的,可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追究教唆人的刑责。而对于不是受到邪教蒙骗但也属于蒙骗之教唆他人自杀的情形,能否同样认定为故意杀人,也明显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从报道来看,冯哲与其父母之间在对抗强拆的态度上是一致的,没有不同利益甚或对立状态;也没有感情不和之表述,通常我们应该推断这是关系正常的一家人。对待拆迁这件事情上,既然冯家立场、态度一致,“同仇敌忾”,冯哲对其父母没有使用蒙骗、利诱等手段的必要;家庭较为和睦,冯哲也缺少故意让其父母死亡的动机。因此,即使我们退一步说蒙骗他人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蒙骗他人自杀确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嫌疑,比如上述司法解释提及的利用邪教教唆他人自杀),冯哲也不符合这种情形。
   3、冯哲有无帮助其父母自杀的行为分析。所谓帮助自杀指的是,冯哲有无为其父母自焚而帮助准备自焚工具,主要是指汽油。对此,要符合以下要件:其父母事前已明确要自焚;冯哲明知父母要自焚;冯哲为此准备了汽油。根据报道的情形来看,目前只是柏乡警方单方的说辞,冯哲教唆父母自焚,尚未提及更多证据。
   本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准备汽油是为了对抗强拆的,是一种迫不得已下的对抗手段。而是否一定会采取自焚或由谁来自焚,事先能否就被确定下来呢?依人之常情上判断,冯哲不太可能会狠心要自己的父母去自焚来换取应得利益。如果冯哲自认或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则另当别论。再退一步说,即使冯哲有帮助自杀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对这种帮助自杀行为仍无明文规定,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难以故意杀人来定罪之,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对此,笔者是从善意的角度来分析的。相对于刑事诉讼,可以无罪推定来置换这中善意推断。因此我们首先要推断冯哲对其父母也是善意的,要指控冯哲教唆或有帮助父母自焚的行为,必须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之。虽然,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在我国尚难定罪处罚(利用邪教除外),但这也事关冯哲的个人名誉。教唆自己的父母自杀,无论如何不该受到称赞,而应受到强烈谴责。
   4、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能否将这种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纳入刑法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罪状中呢?理论上有这个可能性,但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也不适用于冯哲。笔者前面已分析过,从一个善良人角度结合现状来看,冯哲没有杀其父母的动机,冯家在对抗强拆上立场一致,最需要抱团的时候。我们不能将冯家想获得更大的拆迁补偿利益作为家庭成员杀害其他成员的动机,这太有悖人伦常理。 
   冯家想采取激烈的方式来抗衡拆迁是无疑的,但笔者认为,冯家也不太可能事先就一定准备好以牺牲某个家庭成员为代价,来换取物质利益。相信你我都不会轻易这样选择。至于自焚的发生,很有可能是在当时的情景下,冯文吉一时冲动而点燃汽油,或是他人点燃,甚或是意外点燃。不管什么样的情形,受害的最终是冯家。一条生命已逝去,另有一人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是犯罪,冯哲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柏乡警方没有理由刑拘之。 
   最后要对冯家这样的受害者说的是,每个人都有尊重生命的义务包括对自己,笔者在此呼吁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悲剧了!家园要守护,但以生命为代价来博取物质利益,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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