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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刑拘“冲击政府机关”的丽江上访商户?
发布时间:2014-01-12
该不该刑拘“冲击政府机关”的丽江上访商户?
【事件概要】《
丽江上访商户“冲击政府机关”续:警方已刑拘10人》(今日凤凰新闻),事件起因于丽江华汇工业品市场商铺承租户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原先的租赁合同在2013年年底到期,承包商准备涨价,涨价幅度为8万至15万元。然而,承租户觉得价格太高,双方一直未谈拢。
丽江古城区宣传部介绍称,10日上午9时47分,承包商封闭市场大门,商铺承租户100多人强行打开市场大门,并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古城公安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劝解调处,但商铺承租户不听劝解。随后,100多人集体邀约到区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找承包商出来解决。
1月10日上午,丽江古城区百余商户与市场承包商发生纠纷,随后到古城区政府上访时,强行冲击政府机关部分办公室、扰乱办公秩序。目前古城区公安分局已经将此事件列为刑事案件,10名参与打砸的商户被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报道未披露对上访商户以何罪名刑拘,李军律师认为丽江当局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点强调商户冲击政府机关,与之对应的罪名就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除此,李军律师认为还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上游罪名,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是妨碍公务罪。
聚众国家机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该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妨碍公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对照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规定,李军律师认为要追究上访商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这一要件,即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发起了这一被指控的“聚众”冲击或聚众扰乱行为。换言之,如果本案上访商户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大家都是自发的,依法则不能认定为“聚众”,进而也不能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反之,如果是的话,这种冲击或扰乱行为又造成了刑法所言的严重损失,则够罪处罚。
妨碍公务罪方面,根据报道古城派出所已指派民警出警处置,但遭遇到商户阻挠并抢走执法记录仪。如此,李军律师认为有关阻碍、抢夺执法记录仪的商户,确有可能涉嫌此罪。
至于上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两罪,必须要搞清楚两个事实:一是有无聚众者,二是有无造成严重损失。现仅根据报道来看,丽江华汇工业品市场没有受到什么损失,基本上可以排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罪名的适用。那么,对是否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关键就在于上述两个关键点的认定。警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户们是有组织、策划并有人指挥,对国家机关发起冲击,并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严重损失的认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失严重,二是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状态持续时间较长。
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商户们“聚众冲击”“政府机关”的起因是什么?是否基于正当诉求?丽江有关当局在处置商户们的诉求过程中有无不当言行激化冲突?此事件之前,商户们有无反应过这些诉求,有关部门又是如何处置?这些,显然都会影响到刑拘商户的措施妥当与否。所以说,对丽江上访商户们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以刑拘了之,不仅要依法,还要结合事件起因、政府处置措施、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方能妥善处理,不继续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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