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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嫌犯呕吐死案定罪量刑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21
项城嫌犯呕吐死案定罪量刑之探讨

   “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今天的新浪新闻头条之一。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对该案首先想到的就是超期问题,这样一个不算复杂的案件,竟会历时两年多才一审终结?本文暂不对这个问题深入,仅就众人比较关心的定性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肤浅的看法。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问题,其次才是量刑。本案中,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涉事民警的兜底罪名,不管他们构不构成其他犯罪,滥用职权是跑不掉的。因此,本文重点放在对故意伤害罪的探讨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就是本案可能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由来。而要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首先就要证明涉事民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从这个角度,本案定性的重点其实又在于探讨刑讯逼供的有无、如何认定。
   从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如要追究涉事三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即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现有的证据只有涉事三民警的供述、尸检报告。而涉事三民警都异口同声地否认刑讯,剩下一组证据就是尸检报告。那么,从尸检报告中可以看出什么呢?笔者找出去年的一份报道,原文摘录如下:
   “2012年5月10日,项城市公安局接到尸检报告,报告显示: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头发中检测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提示其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死者双手腕见环形分布皮肤损伤,结合案情分析,符合佩戴手铐所致。双踝关节上方见环形分布皮肤暗红色变,符合与环形物体接触所致,同时检见死者双小腿及双足轻度浮肿,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限制双下肢活动及血液高凝状态,可以引起下肢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后可随血液栓塞肺动脉。死者左侧第2-5肋骨前线处骨折伴肋间肌轻度出血,但相应部位胸部体表未检见损伤痕迹……分析该肋骨骨折系胸外按压过程中形成。”
   从这份尸检报告内容上分析,死者遭受殴打的嫌疑似乎已被排除,因尸表未检见损伤痕迹;但可以证实死者被长时间束缚(指使用械具限制双下肢),双下肢被长时间限制活动,导致下肢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后果。
   对尸检报告,笔者要特别质疑的一点是,死者左侧第2-5根肋骨骨折,是否确定就是医生在抢救过程中实施胸外按压所形成?因为从报道中来看,当时参加抢救的医生并未作为证人出庭,对该情况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
   那么,李军律师认为是否刑讯逼供,必须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死者双下肢被械具长时间限制活动是否属于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二是参与抢救的医生有无按压死者胸部,以及这种按压的次数、力度是否足以致死者四根肋骨骨折?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涉事民警对死者使用械具固定其双下肢使其不能活动,长时间不给其松缚,剥夺其休息权,给其带来的是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谓之变相刑讯逼供不为过。
   关于第二个问题,死者肋骨是否医生按压所致。笔者认为,一方面要通过申请参与抢救医生出庭作证,一方面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胸外按压在通常情形能否导致四根肋骨骨折,从专业角度作出评判,供法庭参考。
   通过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致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之,十年以上量刑。
   在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滥用职权罪名之下,涉事三人均被免于处罚,单从这个结果上来看,法院确有偏向的嫌疑。免于处罚是定罪情形下最轻的一种刑罚,三人同一,焉能不惹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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