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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不堪巨额罚款服毒是立法之恶果
发布时间:2013-12-03
女车主不堪巨额罚款服毒是立法之恶果
前天腾讯新闻报道了又一起以死抗争的事件,《女车主不堪巨额罚款 当执法者面服毒自杀》。现摘录报道导读部分:“自杀女车主哥哥称,妹妹喝药后手和脚都在颤抖,但路政部门在场的几位负责人立刻开车走了,执法车也拒绝送人去医院。兄妹两人跑运输半年多,两辆车光罚款就将近20万,有时一次罚几万元。”
从报道来看,两辆车半年时间罚款近20万,路政不守诚信使车主提前缴纳罚款换得的月票白交,似乎是引发此次事件的根源。深究起来,李军律师认为真正的根源在于立法、执法部门与民争利,执法部门之间又存在利益纠缠,而立法则是此类事件根源之首恶。
针对公路运输,立法上存在多部门立法、立法重合。一部运输车辆至少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这三部法律法规的约束,且不说还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应执法部门为交警、路政、运政,导致实践中出现对同一行为重复罚款的现象。我们经常看到交警、路政、运政人员围堵一部大货车的现象,就是立法的功劳,因上述部门依法均有权查处货车超限行为。又如,从事运输货车的安检,交警、运证人员均可为之,也就是说均可在路上查处他们。
立法与民争利的典型体现就是允许收费公路存在,但对收费公路的设立标准上却几乎等于没有限制,收费标准不合理。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即可设置收费站收取通行费。而建设公路利用贷款或集资这个条件,对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来说都是比较容易的事。另外,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政府组织的价格听证程序存在诸多瑕疵,如听证程序不够公正、参与者不够代表性、听证双方对等性不足等,导致价格听证多不如人意,对最终的价格确定所起作用很有限。
立法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罚款幅度太过宽泛。对超限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就不一致。公路法规定对超限行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罚款幅度,等于告诉执法部门可以随意罚(上限以内),没有标准。
2011年河南发生的轰动全国的380万元天价过路费事件中,据当事人时建锋自称,他利用假军牌偷逃过路费的8个月来只赚到了20万元。但法院和高速路公司通过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经过精确计算,最终算出来:时建锋偷逃过路费368万元。网友们不禁发问:“如果他不偷逃过路费,岂不是倒亏300多万?”岂不正是立法之恶的典型例证?
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部门并没有关注这样切合民生的大案,或者说他们的关注点不在这里。君不知,交通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据说又要有条件的延长收费期限、修改收费标准了?难怪会被人指责这个修订案暗藏了利益输送,至于往哪里输送利益,大家都心知肚明,但肯定不会输送到车主那里。
立法上,李军律师认为主要是以上几个方面反映了立法失当、并有与民争利的现象。尤其是收费公路的存在,致使货车不超载、不违法就要亏本。如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就曾说过,“我们做了一个试验,同一车货物,委托物流公司运送,从广州至北京,全程遵章守法,不超载,一车货物不但没钱赚,还亏了3200元。运输成本从广州至北京比从广州到美国还要贵,中国的运输成本如此之高,你叫老百姓如何生存?你叫老百姓如何不超载?如何不逃费?”当然,这其中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油价高、运费低等。
执法与民争利的问题,那是更加混乱的了,在此不欲细数,信手都可拈来几个例证的,本案就是其一。路政明明事先收缴了月罚款3000元,却偏偏不予承认,还死皮白赖地向车主伸手要钱。结果,这次强行收费成了压垮女车主的最后一根稻草。
就在今天的新闻中,涉事当地有关人员竟声称“不知道月票是什么概念”,说出这样的话得要多大的勇气啊?但笔者细想起来,这样说的目的或许正是为了下一次罚款埋下伏笔,更可堂而皇之不承认车主手中的月票。
别给我看月票,啥也别跟额说,爱(额)就一个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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