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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光环难掩“硕鼠”劣迹
发布时间:2013-10-30

“明星”光环难掩“硕鼠”劣迹
——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的自我毁灭之路

 10月29日,李旭利“老鼠仓”案终审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这名曾经在公募基金界叱咤风云的“明星”基金经理,逐渐成为人人喊打的“硕鼠”,并最终沦为阶下囚。李旭利的经历在令人惋惜的同时,也让人们对加强基金行业管理有了更加迫切的期待。


    李旭利,四川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从1998年起,他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2005年8月转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公司),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交银施罗德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2009年5月,李旭利从交银施罗德公司离职,加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十余年的公募基金经历使李旭利成为基金经理中耀眼的明星之一,业内人士称,“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


    2010年6月,稽查人员在查办一起上市公司异常交易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李旭利登记资料的错漏,这些错漏最终导致李旭利案发。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


    纵观李旭利的职业生涯,这名基金界“精英”其实一直长期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且非法获利惊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名下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成交额5226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股票红利172万余元,短短两个月内总获利超过千万。


    相关材料显示,仅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控制的廖举凤、童国强招商证券深圳南油大道营业部证券账户及童国强、岳彭建五矿金田营业部证券账户股票的交易记录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支股票特征的股票共计49只,其中不乏招商银行、华能国际、东百集团等股票,成交数量高达1746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2.37亿余元,获利3549万余元。令人吃惊的是,这些交易行为的IP地址竟然大部分出自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公网IP地址,李旭利的大胆令人瞠目结舌。


    据了解,李旭利案件中涉及的工行、建行股票在当时表现非常不俗,工行自2009年3月开始以每股3.65元一路上涨至当年6月底的5.5元左右,涨幅达到50%,而建行同期亦从每股4元左右上涨至6.5元,涨幅甚至超过60%。


    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老鼠仓”的操作,是李旭利惯用的手法。他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平安无事了。经查,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廖举凤账户中,岳彭建系李旭利表弟,童国强、廖举凤为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哥哥袁雪松所开公司的员工。涉案账户并非岳、童、廖三人所开设,三人更没有用这三个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都曾经将身份证借给袁雪松使用,但并不知道具体用途。


    ■庭审焦点■


    非法证据排除


    李旭利案进入二审后,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第一请求排除李旭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期间的所有认罪供述,第二请求排除袁雪梅在侦查机关所作指证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的证言。


    庭前会议后,合议庭向李旭利的辩护人提供了李旭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作出认罪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让其观看,合议庭也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同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李旭利在侦查阶段写给其妻子袁雪梅的两封信。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员当庭决定撤回袁雪梅的该份证言,不作指控证据使用。


    至于辩护人质疑的其他证据,根据出庭检察员的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了询问。庭审中,李旭利的辩护人对录音录像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李旭利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旭利供认犯罪事实。李旭利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


    据此,法院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认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对袁雪梅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鉴于李旭利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检察员也已当庭决定撤回不作指控证据使用,故决定予以排除。


    ■专家访谈■


    打击“鼠患”刻不容缓


    就李旭利案的审理和判决,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罗培新教授。


    罗培新说,一般说来,典型的“老鼠仓”是指庄家在利用公有资金拉抬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属及一些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提前买入股票,然后等到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到一定的相对高位之后,让个人仓位和关系仓位提前抛出股票,之后自己获利的行为,最后受损的必定是公有资金。


    谈到“老鼠仓”的危害,罗培新教授认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第二,它损害了相关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第三,它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散户投资者的利益。第四,破坏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的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李旭利的行为,恰恰从根本上侵蚀并摧毁了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与信任机制,这两大基石一旦被动摇,证券市场就会沦为大家不愿接受不愿参与、最后被抛弃的市场。


    目前查出的那些基金经理,为什么会在高薪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建老鼠仓呢?对此,罗培新教授说,这些基金经理智商高、教育背景好,早早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或许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基金经理这一金领阶层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在金融市场上似乎有这样一种潜在的文化,认为只有获取超额的回报,才对得起自己超常的智商及艰辛的职业付出。他们对钱的需求不是来自于生活需要,而是来自于一种生理的需求。因而,获取超额的、即便是违法的回报,也会引发心理上的快感,所以他们会铤而走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个行为心理学的问题。


    罗培新认为,基金公司应从制度上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管理,要改变行业内只重业绩、不重视甚至忽视不良从业记录的习惯。一家基金公司好不好,除了它创造回报的指标外,它的不良从业记录也应当成为一项关键指标。监管部门对于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都要有这样一个职业操守的标准,并把它上升为评价行业和对基金公司进行排名的一个要求。这样从长远来看,才能呵护基金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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