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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26
解读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
10月23日,为应对未成年人屡被性侵(有的性侵害达到了令人发指程度)的严峻形势,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体上来说,这个《意见》对扼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笔者也认为,这个《意见》的侧重点仍在于事后严惩上,《意见》的本身也决定了它无法触及最重要的事前预防:对未成年人,社会如何提供一种较为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同时,《意见》也体现出一贯的重刑事而轻行政管理、民事等其他社会手段之治理思维。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其他事项,共计34个条款。
【基本要求】如通常的立法体例一样,《意见》的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原则性、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规定有关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应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进行处理。
该《意见》明确指出,可以适用该《意见》的案件范围包括①强奸罪,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③猥亵儿童罪,④组织卖淫罪,⑤强迫卖淫罪,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⑦引诱幼女卖淫罪,⑧嫖宿幼女罪等,共计八个罪名。
该《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①从严惩治原则;②优先保护原则;③双向保护原则,但侧重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④严格保守涉案未成年人秘密原则;⑤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原则。
【办案程序】该部分的第一个看点是“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根据《意见》规定,所谓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①监护②教育③训练④救助⑤看护⑥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特殊职责人员的特殊性在于这些人员的身份、工作属性上。
第二个看点是侦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①尽量采取不会暴漏未成年人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要在场所安排、在场人员、询问方式上确保被害人心理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第三个看点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更优先、措施更具体和完善。
【法律适用】这部分应该说是整个《意见》中最重要的。经笔者总结,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明知如何认定,如何定罪,哪些情形应严加惩处。
1、《意见》对明知的认定体现于第19条。根据该条,《意见》对明知幼女确立的认定标准如下:
①知道或应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相对而言,这个标准具有笼统、概括性,或可以说是一般性标准。
②应绝对认定为明知的标准,适用于性侵害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即此种情况下,毋须考察施加性侵害人在主观上能否认知到未成年人属于幼女与否,一律认定为明知。
③相对认定为明知的标准,适用于12周岁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需要结合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四个方面,来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根据《意见》,这个标准相对来说也比较宽松,即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可能知道该未成年人是幼女,就可以认定为明知,而无需达到确定的程度。因此,笔者才将其确定为一种相对认定标准。
2、如何确定罪名。哪些情况可直接以强奸罪认定:①以金钱财物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的;②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是被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于此,①②两种情形下都排除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而以强奸定罪处罚;③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再考虑其他因素,直接以强奸定罪处罚;④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范,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与故意伤害罪竞合时,如何处理?根据《意见》,按照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公共场所的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外,《意见》明确列举三种场合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只要有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都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等,依法应加重处罚。即量刑要升格。这三个明举的场合为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
3、从严惩处的情形。根据《意见》,七种情形下应当依法从严惩处。①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③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④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⑤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⑥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⑦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意见》所谓从严惩处,应理解为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在法定刑内再提高量刑幅度。如法定刑三至十年的强奸罪,本应在五年有期徒刑左右的从重处罚,符合《意见》规定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就可在五年以上确定刑罚,直至十年。
【其他事项】《意见》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缓刑适用、禁止令、外国人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监护人资格的剥夺等。
根据《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量刑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未成年被害人因被性侵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即可要求被告人赔偿,也可要求有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赔偿。
以上是笔者对该《意见》的一些总结。笔者开篇也提及对该《意见》的一些看法。结束之际,笔者想举出最近刚发生于美国的一个案例,以供有司思考。这个案例相信大家也都很熟悉,《美华裔父亲为女洗澡被夺抚养权抗法被击毙》,具体内容就不再详述。被警察击毙的父亲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女儿所在学校老师问及平时在家谁为其洗澡时, 回答是爸爸,结果老师报警,法院判定剥夺其抚养权,警方介入执行,结果这位父亲暴力抗法遭击毙。
从华裔父亲被剥夺抚养权这个事件上,体现出美国社会对儿童尤其是女性儿童的保护性措施的介入提前、范围广泛、有效及时。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亡羊补牢式的事后严惩,对幼女健康成长的意义有几何?能够及时阻止伸向幼女的恶魔之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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