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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新快报陈永洲事件
发布时间:2013-10-26

李军律师按:这篇文章23号发在本人的新浪博客里。今天看到央视播报陈永洲“认罪”新闻,甚为诧异。心情,难以言表!

 

如何解读新快报陈永洲被拘事件

   【事件简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连续撰文报道揭露中联重科财务造假,10月19日遭长沙警方跨省抓捕刑拘,理由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新快报今天发布声明《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文章提到: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
   以上是今天笔者了解到的信息,而后又简略搜索、浏览了相关文章,但对事件始末仍未能有深入了解。笔者也不应从记者角度去解剖事件,那正是陈永洲们要做的,尤其中联重科有澄清真相之义务;笔者作为律师,重在法律层面的解读。
   【损害商业信誉罪】该罪见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条文表述来看,构成该罪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二是上述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三是上述损害构成一项重大损失(可以量化),或者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即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由于今天很多法律同仁、专家学者对此已有解释,笔者不再赘述。
    陈永洲有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笔者暂无可靠信息来源予以分析。但从陈永洲所属新快报今天发布的上述文章中,新快报仅认为15篇报道中只有一处谬误,即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笔者通过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的微博得知,高辉曾经澄清过这一事实:确实有这5.13亿,但广告费是一个亿左右,其他都是招待费等费用。
   据此,笔者认为指控陈永洲捏造是站不住脚的。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写成了“广告费5.13亿”这一行为,有基础事实支撑: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自认确实有这5.13亿存在,包含广告费和招待费等费用,不仅仅是广告费而已。根据这样一个基础事实,陈永洲的报道文章显然无法与捏造相联系。捏造就是凭空杜撰、无中生有。我们不能将捏造与夸大等同,不能将之与篡改等同,也不能将之与片面、遗漏等同。
    陈永洲将5.13亿广告费和招待费表述为5.13亿广告费,你可以说其夸大(针对广告费的部分夸大)或篡改事实,但绝不能说其是捏造。在已有中联重科确实发生有5.13亿广告费、招待费等开销这样的基础事实上,任何人以该基础事实进行夸大、篡改、片面或遗漏部分事实的报道,都不能谓之捏造。如我说中联重工有6个亿用在广告和招待费上,就属于整体性的夸大事实而非捏造事实。
   至于陈永洲其他针对中联重科的报道文章,究竟有无捏造,笔者暂且虽然无法判断,但相信标准只能有一个:必须符合捏造的认定标准而非其他。
  【特权与豁免权】这个问题与媒体及记者们的言论边界相对应,事关新闻自由度。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无新闻法,以从立法层面界定媒体边界在哪、豁免权范围等。
   陈永洲事件公开后,有的人认为记者也不能不受法律约束、记者没有特权。这话对了一半。另一半错在将记者作为一个公民身份的人与作为一个记者身份的人相混淆。这样的错误认识,是没有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论及个人行为,任何人当然都不应享有任何特权,都应接受法律的束缚。论及职务行为,就天然享有与其执行职务相对应的某种特权。如笔者,有法庭上发言不受追究的特权;如执行死刑的军警,有枪决死刑犯而不被控谋杀的特权;任何单位的雇员受指派从事雇佣活动,都有相应的免责权。论及记者,也天然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对应的特权,或者说是豁免权。如记者履职性质的报道、采访,不受追究,除非能证明存在故意作虚假报道或诋毁等恶意行为。
   那么,记者的豁免权是有的,但这样的豁免权是不是绝对的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尤其是当下的环境。  
   在本文的语境下,论及记者的豁免权范围,笔者认为这一边界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所界定的,止于捏造。并且指控者要举证证明陈永洲捏造虚伪事实成立,证明其越过了边界。否则,陈永洲就可以豁免权对抗之。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借鉴】这是一起发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轰动事件,至今仍有其标本意义。美国人安东尼•刘易斯就该事件著书,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何帆译本)。该案与陈永洲案有所不同,前者是诽谤案,后者是损害商业信誉案,相同点是都关涉新闻自由度、豁免权的问题。有关沙利文案的具体内容,限于篇幅,笔者就不再介绍,不知者可通过网络了解。
   在此,笔者仅摘抄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主笔撰写的判词,以发现蕴含其中的保护新闻自由的精神及其意义:
  “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要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如果我们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质,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麦迪逊
   据笔者了解,中联重科似乎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即国企。两案针对的对象虽稍有不同,但也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到公共事务,如果中联重科确实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话。当然,笔者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例的主要目的还是提供借鉴、思考,我们的社会该如何对待我们的喉舌?
   宽容还是苛刻?松绑还是紧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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