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爆炸案二审能否注入妥协元素?
本文首发于蚌埠李律师新浪博客
今年7月20号的北京首都机场,因一场既在控制之中又显得有点意外的爆炸的出现,而成为一个让世人难忘的日子。冀中星手中的炸药包被触发的那一刻起,该案就注定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已天然地蒙上了一层浓厚的政治色彩。从一审量刑六年来看,即可佐证这一判断。也注定冀中星机场爆炸案成为又一个标志性事件,成为世人多角度解读的标本。 从网上的民意反映来看,一审判决似乎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在我看来,六年的量刑也确实偏重,而绝非一审法院所谓的已对其从轻。该案判决书体现了一审法院再明显不过的思路:不严惩不足以警示后来者,这一点也几乎为人所共知。当然,它也充分体现了执政当局的意志。 那么,在这样一宗政治色彩极浓的案件里,有没有妥协的必要?如何能够使妥协精神锲入其中?又该如何妥协?妥协最终会达成什么样的结果? 不妥协,二审必然维持原判。冀中星缺少可以动摇原判的基础。依其刑事上诉状主张,该案是过失引爆,由于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后果,冀中星应当无罪。但对冀中星而言,无法逃避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无罪没有任何机会,且也难以争取到这样的民意基础。即使我们单纯从案件本身来看,无罪成功的机会也很渺茫。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引起爆炸这一后果,虽不一定是冀中星积极追求但也绝不为其所排斥。 欲获轻判,冀中星必须要妥协,哪怕其之前的遭遇已让其丧失对司法的任何信心。冀中星妥协之一,就是作有罪从轻辩;妥协之二,就是对其之前的遭遇一笔带过,不做重点描述。当然,如冀中星执意无罪(依据事实、证据有无罪辩护的基础,无罪辩也是其合法权利),则另当别论。当然,冀中星的妥协能否换来轻刑,没有100%给他。 在冀中星妥协的基础上,司法机关也要妥协。二审法院的妥协,则是尽可能地抛开政治因素,让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二审法院妥协的过程,就是去除政治化的过程。从统治者角度,对内,尽可能地避免绝大多数的问题政治化,应当不失为一记良策且易为各方所乐见和接受。 尽量去除案件的政治化标签,也是个案辩护应予考虑的因素。如夏俊峰案,给其贴上反城管乃至反体制的标签这一做法,不大可能会给其带来有利结果。任何一个案件,都该是如此。所以,冀中星首先妥协,也是迈出去除政治化的第一步。 去除政治化基础上,针对本案事实,笔者认为可决定其量刑幅度的最大因素就是案发地为首都机场这一特殊的、非同一般的公共场所。那么,对照量刑规范,同样都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基准刑多确定在3至4年之间;首都机场这一特殊公共场所,我们给冀中星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按一年计算,冀的刑罚增加到4至5年;按一审法院认定,冀中星从轻情节有二:一是如实供述,二是冀中星有积极劝离周围群众的表现,两者合并给冀中星减少30%基准刑,应不为过。因为,从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体现的精神来看,一般情况下的从轻幅度都大于从重幅度,从重幅度以增加20%以下居多。如此,从轻与从重相抵是没有问题的。再考虑到冀中星身体致残,事出有因,最终确定其宣告刑为三年,应无大碍,法、理、情也尽在其中。 当然,这样的量刑,也许仅是笔者马后炮式的一厢情愿。冀中星案发开始,笔者就记得曾经发表过看法,三年有期徒刑是最好结果。缓刑,则是奢望。面对现实。懂得妥协,争取各方所乐见之结局,总好过任由其对抗下去。妥协,也是不得已下的各方利益的权衡。没有妥协精神,和谐也只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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