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对平度陈宝成事件的深度剖析
计划该昨天形成此文的,但因到合肥出差给延迟了。今天在网上看到宝成事件仍处于热议中,写作冲动又得以延续。因为笔者认为宝成事件的处理,可作为检验我国宪法宣称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尺;该案也事关司法对自力救济如何认定,司法如何区分自力救济与非法拘禁等问题。为确保客观理性,本文力图不带任何感情色彩,避免在当事双方之间站队,就事论事。 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宣言下,探讨本案强拆的合法性及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 这个话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平度当地对宝成他们的强拆行为合法与否;二是社会如何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三是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关于本案强拆的合法性问题,笔者此前文章中曾有论及,观点也很明确,平度金钩子村的强拆违法。前文中笔者就提出质疑,平度官方应当发布拆迁合法性的手续,但时至宝成被拘四日余,我们仍未看到平度官方的相关文件,而仅仅是针对宝成被拘事件的质疑进行回应。这更加佐证了强拆宝成他们房屋的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被拆不在此列)。 拆迁不合法,我们就要谈到如何对待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问题,是尊重抑或漠视。今天我看到一则新闻报道(遗憾的是,该报道我未及时保留),平度官方人员对记者表示,宝成他们村的拆迁补偿是平度市最高的;给宝成的条件是一套换六套或600万人民币;宝成他们村集体村民会议,99%的通过率同意对宝成他们这几户进行强拆(以上不是原文,大意如此)。官方上述说法,意在引导人们认为宝成他们抗拆是为了索要高额补偿。我也看到,有些网民对此的评论,认为宝成他们是携私要价而损害全体村民的权利,应当接受条件配合拆迁。显然,这样的观点是无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是一种不尊重。 宝成他们(也可以换成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否受到尊重?显然这本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话题。十九世纪的法国即有法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虽然过于理想化,但多少体现了财产对一个人保有尊严的重要性。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的“不受侵犯”,首先蕴涵了尊重之意,而不仅仅是指不受到物理上的伤害所导致的财产灭失、毁损、变质、贬值等。尊重他人在法律框架中自由处分其财产,也是该宪法宣言的应有之意。但尊重显然要前置于不侵害。有尊重,才有不侵害;侵害,首先体现的就是不尊重,对人对物均是如此。 既然要尊重他人合法处分其财产,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强拆宝成他们的房屋或者要求他们自己拆除?又有什么理由认定宝成他们是携私要价?法律限度的自由处分权,与财产的价格无关。一组新婚照片,价值几何?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计价的,但这么多年以来,很多人似乎已习惯了一切都是可以用金钱置换的思维。宝成可以一分钱不要将房屋自行拆除,也可以拒绝任何条件来换取拆除房屋,当然也可以是一些人认为的“携私要价”:我就是这个条件,其他免谈。这才是宪法下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才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尊重。99%的人无权剥夺1%的人的权利,非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包括非法的)都不可以被这99%的人剥夺,更别说是合法权益,这既是尊重也是法治之意。 最后谈谈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个问题,其实也不应该成为今天的我们的讨论重点。以上我们谈到应当尊重他人财产权,这主要是道德上的要求,法律并不强制任何人非要这样。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说你也可以不尊重,也可以漠视,但不能加害,这就是底线。反之,一旦实施加害行为,就是违法,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去构建的。 二、司法对公民的自力救济行为应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1、宝成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2、司法应当如何认定这样的自力救济? 我们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即宝成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没有官方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来解决所面临的纷争。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拘捕至长官前。债权人有权在60日内锁住债务人,将债务人关押在自己家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制度成为解纷止争的主流,自力救济日趋衰落,但不是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也不可能完全退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留置权等,仍为各国法律所认可。 自力救济只能针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方可启动。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平度方面强拆宝成他们的房屋属违法行为。针对违法强拆,宝成他们启用自力救济手段既属必要,启用条件也已成就。对此,或许有人会认为事发当天并没有人强拆房屋。但李军律师要给大家指出的是,房屋早在7月4日已被强拆,变为他们所说的“垃圾”;8月9日,挖掘机在现场仍是要清理属于被强拆者所有的“垃圾”;房屋到“垃圾”,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没有被所有权人抛弃成为无主物。对这堆“垃圾”,所有权人即宝成他们当然有权处分,有权拒绝被处分。对“垃圾”解释这么多,我都觉得多余,但还是觉得有必要费一番口舌。这本就是口舌之争。 经过上面的口舌之争,我们该知道宝成为什么要誓死捍卫这些“垃圾”了吧?违法强拆,财产权受到侵害,“垃圾”不是无主物。宝成他们捍卫这一堆“垃圾”,,就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和尊严。那些认为宝成他们不应该这样对抗的人或为其感到不值的人,是否也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和尊严可有可无?或许吧,在强权面前,有些人习惯了低头弯腰。 前面分析了宝成他们有权采取自力救济行为,接下来就是探讨司法如何认定他们的自力救济。究竟该如何认定,李军律师认为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1、是否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这一点前面已说过,答案是肯定的。 2、宝成他们有无先行采取公力救济,即报警,或将加害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报警方面,无疑是有的,官方说就有18次之多。那么,在报警无果后,为什么没有扭送公安机关?这一点,确实值得怀疑。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一点,扭送是需要条件的。现场的情况大家想必也都清楚,强拆者众(或许也有围观的群众,但宝成他们是无法确认的),一直堵在外围虎视眈眈、伺机而动。强拆者与被拆者的对峙,不是一天两天了吧,七年之久。这种情况下,宝成他们怎可从容将被扣押的人扭送公安机关?扭送的条件不具备,也就无需为此受责。 3、宝成他们扣押司机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律限度。在确定宝成他们有权自力救济的前提下,就要考察这种自力救济行为有无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标准予以衡量,没有量化。针对该案,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1)扣押过程中不可以殴打被扣押人。被扣押人激烈反抗欲脱逃、欲暴力伤害扣押人的除外,但也不可以超过限度、足以制止反抗行为为界。 (2)保证其正常的休息、饮食,被扣押者拒绝和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3)警方一旦出警赶到现场,应将被扣押者交由警方处理(警方不接受的除外)。这里所指的警方,是指制服警察,不包括穿着便服又不亮明身份的人。 (4)一旦有条件,就应及时采取公力救济: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 (5)陈宝成他们有没有对司机泼汽油。 根据目前各方公布的信息,宝成他们没有殴打被扣押的司机;正常的休息、饮食方面,不太好判断,各方消息来看,双方是各执一词,但扣押者这一方由于均被刑拘,可能会暂时导致信息不平衡,不宜过早下结论;警方有无在接警后及时到场并依法处置上,是最不明朗的,也是最遭人诟病之处。笔者认为,目前的信息反映,警方在这一点上应该是不利、被动的。关于这一点,笔者此前文章中也有提到。报警多次,未有穿制服警察到场依法处置;至于扭送公安机关,由于双方对峙升级,条件仍不具备。 最后,笔者要重点剖析的是,泼汽油之说是否属实。根据司机后来向记者说明的情况,声称自己被汽油烧伤,接诊医院也诊断有被汽油烧伤之处。是不是有汽油烧伤之处,一份客观公正的鉴定即可解决。8月9日14时25分陈宝成报的警,警察杨丰远到现场的时间是15时左右。平度警方的说法是:“陈锡军说,后来杨丰远汇报说,陈宝成当时一只手拿着手机,一只手拿着工具,不让靠前。而在驾驶室内,张鹏珂拿着一个瓶子向司机身上倒液体,另一瓶则倒在驾驶室,现场有强烈的汽油味”,而据17时左右赶到现场的120医务人员付信敏反映,“他们与挖掘机最近的距离不足一米,现场没有闻到汽油味,只是听到有人说有汽油瓶,才知道有汽油。”警方与120人员的说法,孰真孰假?杨丰远距离驾驶室有多远,没有信息显示,但依当时情况判断,不可能比付信敏更近。 付信敏在不足一米远的近距离,却没有闻到汽油味,只是听说有汽油瓶、汽油。按照警方的说法,驾驶室和司机身上都是汽油的话,付信敏闻不到汽油味的可能性有多大?而据司机郭晓刚的说法是宝成他们过一阵子就往他身上倒汽油,干了就倒,就是说始终没有让他身上干过。按照这样的说法,付信敏他们到场时没有理由汽油都已干或挥发完了。不足一平米的驾驶室被持续不断的泼汽油,却连气味都没有,肯定是不正常的。另外,泼汽油的说法,也需要得到陈宝成他们几个人的证实。 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汽油,会有中毒现象,更别说这种高温天气、在密闭的驾驶室里。为了求证这一点,我们不妨做个试验:一个驾驶室,同样的高温天气,同样的时间段,把一只猴子放置在驾驶里,然后不停地往驾驶室和猴子身上泼汽油,看看最后会有什么结果。同时,也于当天17时左右,派一人走近驾驶室不足一米处,可否闻到汽油味。 通过以上对自力救济是否超限度的分析,虽然目前不能肯定,但结合前面几点分析,李军律师认为总体上对警方的指控不利。 三、自力救济与非法拘禁的区分 简单来说,非法拘禁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者如何区分,说实话,目前的法律也没有标准。但我们可以根据现行法和法理,结合经验常识去辨别: 自力救济针对的仅仅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非法拘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可构成。 自力救济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非法拘禁无此要求,殴打受害人,或者致使受害人轻伤害的从重处罚。 自力救济必须是在公力无法及时救济,如果不及时自救会导致合法权利继续受损或者可能会使在现场的加害人逃脱制裁的情况下,方可启动;非法拘禁显然不需要具备这样的要件,否则就不是非法拘禁。如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扣押,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就不是自力救济而是非法拘禁。因为,非法拘禁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追讨。 自力救济在条件具备时,就应当转为公力救济;非法拘禁则不需要,本来就是非法的嘛。 陈宝成他们的自力救济行为,与非法拘禁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但仅仅依据这一个共同点,还是不足以对陈宝成他们定罪处罚的。既然平度警方已将该案上升至刑事高度,就必须要准确地区分本案是自力救济还是非法拘禁。 法律上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用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自力救济自古有之,法律效果当与正当防卫同。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将自力救济规定为不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但这是最为朴素的道理,任何人有权在公力不济时采取自救措施,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否则,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就会使不法分子更加猖獗。 综合上述分析,李军律师认为目前的情况,对陈宝成无罪论是有利的,而对警方的指控不利。且不说陈宝成手机中还有一段关键录音,可以证实被扣押司机自愿留下这一事实。 以上啰嗦了这么多,仅是一己之见,恐贻笑大方,还望方家不吝赐教。
本文写于2013.08.15日晚,首发于蚌埠李律师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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