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网
刑事辩护,乃仁道、谋略、专业之术 15155206636
案例解说走私淫秽物品罪
发布时间:2013-08-03
案例解说走私淫秽物品罪

【案件回放】
   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执行邮政检查时,发现被境外海关退回的邮递快件包裹两件。经检查鉴定,确认邮件内容为淫秽色情光盘1578张和淫秽装帧封面1580张。因包裹外署名寄件人为长沙世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海关遂将案件移交长沙海关处理。经长沙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成功抓捕涉案人员陈云、黄武聪、俞其弟。共查获淫秽光盘25箱,共计24600张。
长沙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云与俞其弟、黄武聪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递方式将1578张淫秽光盘偷运出境至某国关境,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遂判决被告人黄武聪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陈云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俞其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若干。
【罪名解说】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私权
上好网站,看蚌埠人www.BBR.cn提供技术支持! 皖ICP备050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