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要炸建委女歌手吴虹飞触犯刑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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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报】 “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7月21日,冀中星在机场引爆炸弹后的一天,女歌手吴虹飞发了这么一条微博。微博一发出立刻有700余条转发。 7月25日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明法析理】 歌手吴虹飞因发微博扬言要炸建委而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的消息发布后,网上引起热论,我的小伙伴们对此也表示难以接受,多数认为警方小题大做。看到小伙伴们的惊恐状后,李军律师劝慰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吴虹飞被刑拘时间可能不会太久,有很大可能会转为治安拘留。为什么会这样说呢?罪刑法定也,以下李军律师将详细为大家讲解法律上该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首先,李军律师为大家介绍吴虹飞最可能涉嫌的罪名,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北京警方对吴虹飞采取的是刑事拘留,必然是认为其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其行为,涉嫌的罪名也只能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条。 网上的资料显示,吴虹飞确实曾发布微博扬言要炸居委会和建委。那么,吴虹飞发布的这条微博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恐怖信息呢?对此,对照刑法修正案三,已明确将爆炸类信息列为恐怖信息之一。因此,吴虹飞发布的该条微博属于恐怖信息应无疑义。但是,李军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行为人有编造恐怖信息的事实,但不代表就一定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要构成该罪名,还必须要符合一个条件,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即发布了虚假恐怖信息又同时因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可对其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立案追究。 接下来,只要考察吴虹飞的行为有无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扰乱,我的小伙伴们即可自行判断吴虹飞是否触犯了该罪。那么,法律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如何界定的呢?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9号)。在该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认为,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吴虹飞发布虚假爆炸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呢?李军律师认为,应结合以下两个方面考察: 1、有无引起民众恐慌。这一点,从目前的情况判断,应当是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的。首先吴虹飞的该条微博没有转发多少次就被删除;其次,从网友热议的言论来看,大家对吴虹飞的扬言仅仅当作是一种情绪的发泄,鲜有拿其当真者。另外,有无引起民众恐慌的判断上,不能主观推断,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李军律师注意到,记者采访过程中,有检察官表示,吴虹飞发微博的时间与冀中星在首都机场实施爆炸的时间仅相隔不到10小时,这会加重恐慌,警方也不得不比平时更加重视此事,因此她的行为,比平时发这样的微博危害后果更严重。李军律师认为目前在没有证据支持“比平时发这样的微博危害后果更严重”的前提下,该检察官这样的说法就显主观臆断。 2、有无对扬言要炸掉的两个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和处置情况。换言之,吴虹飞发布微博后,北京人才交流中心居委会和北京建委有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如紧急疏散人员、导致单位正常工作不能进行,警方介入布控、排查等。关于这一点,目前官方发布的信息来看,尚不能得到证实。但是,李军律师要提前向小伙伴们打个预防针,一旦警方提供证据证实了这一点,吴虹飞入罪恐怕就是时间和罪行轻重的问题了。 有小伙伴问:引起民众恐慌、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警方的处置情况,是否要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对此,李军律师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要素。但根据最高检的观点来分析,应当是综合以上这些因素来进行考察、判断。因此,在这个判断、认定的过程中,除了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外,司法机关可能会掌握有优势话语权。 其次,李军律师再带小伙伴们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显然,在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她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该法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即扬言要实施防火、爆炸扰乱公共秩序的。对此行为的处罚,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吴虹飞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的话,拘留最长是10天,最多罚其五百元。 最后,李军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澄清一些观点。如有小伙伴认为,其言论仅仅是几句情绪宣泄,并非真的要实施,是不是以后和人吵架后放话“md老子弄死你”也会被判刑?对此观点,李军律师认为,放话“要弄死谁谁”,不属于编造恐怖信息罪之列,我国刑法对“要弄死谁谁”这样的言论,尚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受刑罚处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无相应规定,也不应受治安处罚。 还有的小伙伴认为,不能仅凭其发布这样的言论就定罪,还要考察她的动机而定。对此,李军律师认为,刑法规定中没有考察其动机之要件,不管其动机如何,只要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就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句玩笑害死人的例子不是没有哦。 因此,因言获罪也不是不可能的,最高检公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即为其例。通过吴虹飞事件,李军律师想向小伙伴们建言,我们要善于分清不同言论的界限和属性,以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这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小伙伴们,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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