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网
刑事辩护,乃仁道、谋略、专业之术 15155206636
李军律师夜话: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引发的话题
发布时间:2013-07-15

李军律师夜话: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引发的话题

   2013年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集资诈骗罪案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其女声称连最后一面也未得见,法院连最后通知都没有。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不通知家属的做法,在新浪微博上传开后,引发了网民的围观,纷纷谴责这种秘密处决不人道,同时还有不少声音是针对曾成杰辩护律师王少光的,认为其未能尽到职责。现先将部分有关微博摘抄如下:
   【起码的人道主义】@贺卫方:聂树斌被枪毙后几天家人送衣服才被告知。18年后曾成杰被处死又是如此。即便是正当的刑罚,为什么不能让家属看上一眼,听听他的遗言?强烈谴责这种反人道的死刑方法! //@王祖哲:刘志军就不死,别人可以死。死刑具有阶级性。//@何兵:即使万恶万恶的旧社会,也不这么干!
    聂树斌被枪毙后几天家人送衣服才被告知。18年后曾成杰被处死又是如此。即便是正当的刑罚,为什么不能让家属看上一眼,听听他的遗言?强烈谴责这种反人道的死刑方法!
@罗昌平:湘西集资案主角曾成杰之女说,她的父亲今天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甚至连正式通知也没有!希望官方发布正式消息,尽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个交代。刘志军不死,其他经济犯罪也应该不死。
@荆楚狂生1957 :【法平如水耶?!】刘志军被判死缓;商人曾成杰被枪决,死刑非少杀慎杀,而是对谁而杀。人被枪毙了家属竟然还不知消息,死刑执行前连最后一面都不给见,被枪毙后连收尸的机会都不给。曾成杰之死,天下咸知其冤焉。下面是流出的曾成杰书,只感越看越是心惊,额上冷汗直冒。评曰:法不平何以服众!哀哉!
@青岛维权律师张海  :曾成杰的死是多种原因促成的,律师王少光的火性太弱,我看了其二审辩护词实在不忍卒读。http://t.cn/zH34HEO 开篇先感激判了死刑的一审法院,发言称是斗胆向二审提出如下意见。上周的专家讨论会上,@李庄 简短的了解了案情就指出尖锐的问题。
@李和平律师:曾家出面的女儿太年轻,分不出律师的天壤之别。/@李苏滨律师:虽同为律师,难免有士兵和将军的差别,委托人也需有一双慧眼。
@李和平律师:王绍光律师对曾成杰之死要负责任!去年曾珊找到我,当天我们二十多名律师为她父亲曾成杰开研讨会,有企业家现场捐款资助两万元,并希望继续研讨案件,但王绍光控制曾珊,拒绝其他律师介入,我们只得作罢!
【曾成杰冤死,王绍光律师给个说法吧】@全章律师:曾成杰的律师应该滚出来向国民谢罪!去年曾成杰的事情得到大家关注,有企业家给他女儿捐款,很多人希望律师进行社会化运作,该律师竟认为曾死不了,拒绝其他律师介入,欺骗曾的女儿,曾女年幼不懂。
总结网民对曾成杰之死案的议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执行死刑不通知家属,不人道。对此,笔者也附和跟贴,确实不人道。人死了都不给个面见,与秘密处决何异?没有这么干的!尽管面对网民的质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浪官博解释说,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死刑要通知家属。但我要问一问长沙中院:首先你们扪心自问,你们真的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吗?再者,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难道可以不执行的吗?即使没有规定应当通知,但也没有禁止不能通知家属啊!这是一个人的最后弥留之际,也是一个女儿即将失去父亲、妻子即将失去丈夫、一个家庭面临毁灭性打击之际,即使没有规定,于情于理不该通知见最后一面吗?最后要问你们的是,曾成杰案一直处于社会舆论中,不同的声音一直存在,你们这种秘密处决的行为,不是更加给人以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之口实吗?
第二种观点,认为与不久前被判死缓的刘志军这位牛掰人物相比,曾成杰也罪不至死。的确,刘志军很牛掰很牛掰!他可以免死,那么曾成杰有何理由死呢?曾成杰没他牛掰?集资诈骗难道比得上贪污腐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只要有人类社会,违法犯罪的现象就会一直存在;而且,只要司法机关正常执法,违法犯罪的量与历史相比,会保有一个有据可查的正常的增减幅度。 而贪污腐败、渎职犯罪,是应当能够控制也应该控制住的。在贪污腐败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刘志军死缓所释放的信息,对控制贪腐而言是好是坏呢?相比,刘志军都可以死缓,真没有理由不给曾成杰死缓。
第三种观点,认为曾成杰死刑立即执行,其辩护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曾成杰家属没有找对律师。持上述观点的人,基本是我的律师同行们。向来,我是主张同行相亲的。中国律师,经历了太多磨难后仍处于劣势地位,不团结而动辄互相指责,更没有出路。我指的是律师这个群体而言,不否认有极少数律师处在优势地位上,但这极少数不具有代表性,众多是如我一样默默无名、为生活而挣扎的律师。
既然是同行评价,就更应站在律师的角度,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出发,对照辩护律师应具备的执业技能与职业操守,去评判曾成杰辩护律师王少光。首先我要表明的是,对案件本身我没有发言权,因为不了解曾成杰案事实,也接触不到案卷。我想我也不需要深入到案件本身,每一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顾及到所有。我承认我不能博爱,不能照顾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我也承认我能帮到的人可能会很有限。作为律师,我只能就自己接受的案件,尽力去做好它,尽量不留遗憾。但遗憾总会在你不经意的时候出现,主观愿望总会被客观现实所击碎。那么,我们需要探讨的就是,曾成杰的律师到底有没有尽职尽责。如果王少光律师已尽责,我相信他仍会存有极大的遗憾,为未能挽救其当事人。这种遗憾,恐其终身不能释怀。如果他没有尽职呢?这个,我还真不敢妄加揣测。有谁可以证明他失职的吗?
我们如何评判其有无尽责?仅以曾成杰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结果?我们做律师的,每每向当事人解释律师的工作、作用时,相信都会谈到律师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而不是结果。很少有律师敢于承诺包胜诉,尤其是刑事案件。虽然,当事人甚至律师本身都会看重结果,但这不是律师的定位。律师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点上,律师与医生的定位基本无异,患者经诊治无效而死亡(医生没有过错的话),能够责难这个医生吗?
说到医院,我还知道,对不同资质的医院的执业标准要求也有所不同。虽然我们国家没有对律师作出三六九等的资质之分,但人与人还是不同的,律师也是如此。说这个,是想表达宽以待人严以律己,尤其是同行之间。你不能也无权要求每个人都同你一样,与你一样的行事风格,但有权要求、监督同行遵循职业操守。
在这之前,我从没有听过哪个律师因当事人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受责。王少光律师受到指责,盖因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及案件本身的影响力。就如钱列阳大律师,刘志军没死,不也依然受到指责?试想刘志军案换一辩护方式,会是什么结果,有敢拍胸脯的吗?即使有,我相信以刘志军保命的心态,他也绝不会同意他的辩护方式,不是说一定会给他辩入死境,而是他没有第二条命去冒这个险。
你上面不是也说过曾成杰不应当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吗?是的,我说过,与刘志军相比,曾成杰罪不至死。再者,对经济犯罪,我一向不赞成死刑。但是你应当能够理解,我说的曾成杰不该获此结果,不是指责辩护律师辩护不力,而是指向判他死刑的机关及相关人员,指向的是导致这个看上去非常不公、让人一肚子火却无处发的司法,也是在与刘志军案比较的基础上。对于从事实和法律上,曾成杰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不了解案件就不便讨论。
时间有限,我要说的就这些了。曾成杰事件体现出的司法不人道,不仅仅是死刑执行程序独有的,推进它往人道的方向,是每个人的责任,法律人更是责无旁贷;经济犯罪案件死刑的废除,仍需努力呼吁;让司法更加公正、适用法律更加统一的任务更为艰巨。试问,还有精力去内耗吗?探讨交流、互助合作、总结经验,则另当别论。

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私权
上好网站,看蚌埠人www.BBR.cn提供技术支持! 皖ICP备050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