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工女将所产女婴扔下3楼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3年7月9日9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花园小区内,18岁打工女张某在其承租房的卫生间内产下一女婴 ,然后又拖着虚弱的身体走上三楼半,从窗口将自己的亲骨肉抛了下去。随后一辆轿车从包有这名女婴的小布包上轧了过去,当场一片血肉模糊。张某扔孩子的过程被监控拍到,接到报警的民警很快将张某抓获。当民警带着张某下楼,从婴儿尸体旁经过时,张某甚至没有看一眼这个被她亲手扼杀的无辜生命。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将张某拘捕。 作为一名律师,在对张某行为感到不可思议、震惊、愤恨之余,又不得不回归到理性。法律上究竟该对张某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这就要尽可能地回归到事实真相,事实究竟是怎样地?不同的事实,将会导致对张某行为的定性也不同。在没有掌握全部事实前,根据新闻报道的信息,本律师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所产女婴系死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婴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就不具备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人的主体资格。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指的是活着出生的公民至其死亡时,才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非死体。张某所产女婴出生后是否为活体,从新闻报道有限的资料来看,是得不到确凿证实的。那么,本案就出在这种可能性:即张某所产女婴系死婴。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就无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当然,这种可能性极小。 第二种情形,张某所产女婴(系活体,即已具备公民主体资格)被张某扔下楼后即坠亡。这种情形,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无疑。因为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或即将成年(新闻报道的张某是18岁,有已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两种可能性),对将一个婴儿从三楼扔下的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即张某明知会产生婴儿坠亡的结果,仍这样做,婴儿也确实坠亡。如果张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种情形,张某所产女婴(系活体)被张某扔下楼后仅仅摔伤,被其后经过的轿车轧过后死亡。这种情形,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大家或许会问,本案的司机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问题,本律师认为,对于司机而言,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既不是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是其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损害后果,无可责难性。 大家或许不禁要问,张某会不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以上的分析中,本律师确实没有提及故意伤害。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张某之所以将刚产下的婴儿,从三楼半的高处扔下,就是不打算要这个孩子,就包含想让这个孩子死亡的想法,以此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这就具备了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张某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从这样的高度扔下,不是想伤害她,而是要致其死亡,使其永远摆脱这个“包袱”。 本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蚌埠李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也是不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者主观上不是要追求被遗弃人死亡的后果,而是不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客观上一般是将被遗弃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对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遗弃罪的特征。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对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应该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如果在以后的案件披露中了解到更多信息的话,相信大家是可以对张某行为的定性作出更准确的分析,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道德的挞伐上,因为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