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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涉嫌强奸案 风声再起
发布时间:2013-07-10

    李双江之子涉嫌强奸案 风声再起
    该案从今年2月份事发至今,四月有余,网上各种声音、传闻不仅未因时过境迁而消退,反有升温之势。今日,李双江夫妇为其子再聘的两名律师,再次发布声明,内容除了表达要依法追究侵犯未成年人李某某名誉权之外,言之媒体还应当依法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此声明发布不久,即招来非议。杨恒均在微博中评论原文:律师要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称媒体有义务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老杨头:律师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无可非议,但那老艺术家唱了这么多年,唱出了这样的儿子和社会,不追究他已经不错了。铁盗游击队队长保住性命了,李天一还要无罪?强奸民意比强奸女人后果更严重啊!该微博下的评论五花八门,极尽嘲讽,有的甚至谩骂律师无耻。
   笔者找到这篇最新律师声明,《李双江之子案新律师:媒体不能因看不惯“星二代”而放弃保护未成年人》,详细阅读后,感觉通篇除了“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这句话之外,其他基本上是符合受托律师的用语水准的。在这个敏感案件中,律师上述用语确实不妥。
   媒体有保护老艺术家的义务吗?媒体的职责是追求事实真相,忠实地反映社情民意,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保护任何一个特定的人。但我们不否认,媒体通过它正确的职能发挥,可以对特定的新闻当事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是媒体监督所产生的附带作用。法治国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媒体监督的对象,没有例外,否则就是法外之地。任何国家和地区,名人都容易处于新闻报道中心甚至被八卦所缠绕,盖因名人的隐私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作为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李双江夫妻之子涉嫌强奸,夫妻两人必然要进入媒体视野,合理范围的渲染、报道都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内。而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早在今年3月19日,笔者即撰文《对北京名人之子涉嫌轮奸案的几点说明》一文中,就对媒体当时大肆以真名实姓地报道该案,而指出其错误、违法之处。但是其后至今很长时间内,我们仍然随处可见真名实姓披露李双江之子这一案件的各种报道、网络文章。
    回过头来再看对这篇声明的评论,也有不妥,却可以理解,毕竟不是法律职业人。杨恒均微博首先谈及律师要为李双江之子作无罪辩护,对此似有嘲讽之意。律师持何种辩护立场,都无可厚非,这只是其个人根据案情综合考量后的决策,最终有罪与否、罪行轻重由法院决定,而不是律师。以当下中国律师的弱势地位和艰难处境,律师更强奸不了民意。
   对比李双江之子再聘律师的声明、与之俱来的评论,都有不妥之处。律师发表言论更应谨慎,因此受责难就不委屈、不为过。而大众包括媒体,评头论足他人时,也能多一些依法、理性和宽容的话,也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口舌之争。当然,我们从这个事件中也确实看到了媒体及民众舆论监督的作用,该案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试想,如果不是民意汹涌,该案会不会无果而终?真的很难说。但是,无论是媒体还是公民个人,行使舆论监督权利都不是没有边界的,不能只追求结果而不问手段、方式。如果是这样的话,法治距离我们仍将是遥不可期。
     我们都同样地期待该案能依法处置,司法机关能够公正不倚、坚守底线,并能做到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民意。也同样期待,舆论监督更加理性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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