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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律师发帖诽谤同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10

珠海一律师发帖诽谤同事获刑

【案情概要】
珠海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某香,因看不惯同事朱某,自今年1月31日起,在多家网站论坛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网帖;2月5日,林某香看到所发的网帖被网站删帖后,又在上述各网站继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嘻嘻!我是朱红霞”、“我战胜了男人”等网帖。
  在上述网帖中,林某香还公布了朱某的个人信息,捏造朱某与广东省某领导、中交股份某公司领导等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为揽业务而进行性贿赂等事实。
  2月2日,朱某发现诽谤其的网帖后,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报案。2月8日,吉大派出所对林某香进行了传唤;9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林某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暂缓执行。同日,林某香在香山网发布《道歉信》。
2013年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涉嫌诽谤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自诉。
【审理情况】
2013年5月21日,香洲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林某香不报提起上诉。二审中,林某香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供认其在网上发帖的内容是其“捏造的事实”或者“道听途说”,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其只是将所听到的撰写成文字发布在网上,故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本案中其在网上所发的有关诽谤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删除,影响范围不大,故不应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原判决认定错误。
  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逃避罪责的理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案件行政调查程序,在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林某香的诽谤行为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情况。
  综合双方争议焦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逐一评析和回应,认为上诉人林某香捏造事实诽谤原审自诉人朱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2013年7月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律师点评】
李军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案中被告人林某香在多家网站发帖侮辱同事朱某是珠海版的赵红霞,并且在网站公布朱某的个人信息,捏造朱某与高官有染等,以达到贬损朱某人格、毁坏其名誉的目的。事实上,林某香的这种行为已对朱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使其遭受极大的精神苦楚。根据刑法规定,林某香的行为已涉嫌诽谤罪;该罪通常情况下是自诉刑事案件,即应由受害人朱某自行想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林某香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最终珠海二级法院经过审理,均认定林某香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根据案情处以拘役或管制。本案中,林某香最终获刑五个月的拘役,这个量刑也是适当的。但对于林某香来说,身为律师,知法犯法,心态失常,以身冒险,实不应当。因为根据律师法规定,执业律师故意犯罪的,吊销其执业证,终身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律师入行、执业的艰难,让笔者不得不为其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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