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网
刑事辩护,乃仁道、谋略、专业之术 15155206636
案例解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13-06-30

案例解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回放】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汪东心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周一、刘凯其,从外地运输伪劣香烟到蚌埠市区销售,总计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达108万元。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刘小美、郜明生证言,被告人汪东心工商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烟草专卖局证明,蚌埠市龙子湖区烟草专卖局工作说明,蚌埠市烟草公司关于假冒伪劣卷烟价格证明,作案现场及起获物品照片,蚌埠市龙子湖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勘验笔录,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破案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东心、周一、刘凯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特提请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东心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解自己认罪态度较好,数额没有指控的118万,希望法庭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东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东心销售数额低于指控的数额,根据证据反映,汪东心涉案数额应为75万;指控的108万中,其中有33万元的伪劣烟草的销售,被告人汪东心不知情、未参与、也未从中获利;三被告人之间是生意伙伴关系,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汪东心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供述,并且配合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刘凯其,依法应认定为立功。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一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是从犯,获利较少,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凯其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解基本与周一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汪东心、周一、刘凯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汪东心涉案数额应为75万元,周一、刘凯其涉案数额应为108万元。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东心辩护人提出所销售假烟金额汪东心低于起诉书指控金额,应为75万而非108万,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关于配合侦查机关抓获刘凯其属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之间是合伙从事销售伪劣烟草的行为,互相分工配合,不存在主从之分,应根据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数额,依法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东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周一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刘凯其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罪名解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3、罪名竞合的处理: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刑法其他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私权
上好网站,看蚌埠人www.BBR.cn提供技术支持! 皖ICP备050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