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交通肇事罪
【案例回放】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5月23日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乘客刘某某沿本市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突然掉头逆向行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导致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乘坐的刘某某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相关证据。 被告人高某某辩解,当时自己并没有逆向行驶;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跟随救护车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家人已积极筹款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高某某辩护人李军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不能成立: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的是高某某;120急救车赶到后,高某某即打车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受害人与高某某也是亲戚关系,高某某也非常关心受害人的伤情;事发当晚,高某某从医院出来后,已是11点多钟,当即赶往事故处理大队投案,但被事故大队门房告知白天再来也不迟;被告人高某某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高某某已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形,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有逃逸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高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综上,决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罪名解说】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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