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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发布时间:2013-06-12

案例解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案例回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08年4月23日,在其私家车福特福克斯轿车后备箱内私藏一只自制火枪。后被人举报,蚌山区公安分局出警后将其截获。经现场搜查,搜出自制火枪一只,已装填好火药、铁砂。 上述事实,有蚌山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捉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目的,仅仅是出于好玩,自己喜欢枪支,没有其他用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认罪态度较好,该行为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遂判决何某某拘役六个月。
【罪名解说】
该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该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该罪主体。
2、主观要件:要求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仍持有、私藏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区分: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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