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案例回放】 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村里的23.5公斤的炸药盗走。同日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将偷来的23.5公斤炸药卖给被告人汪某,获款15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的证据有:证人华某、刘某某、龚某、孙某、彭某的证言,怀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某、汪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王某、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汪某辩护人李军律师辩护意见:汪某主观恶意不大,购买炸药是因生产所需,炸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请求对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名成立,情节严重,处以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汪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考虑到其购买炸药用于生产经营,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汪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罪名解说】 一、 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仍然实施盗窃、抢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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