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瘫(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维权简介
近来笔者又接洽两起因产瘫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一起在甘肃兰州,一起安徽阜阳。平日,全国各地咨询产瘫如何维权的电话,每年都更多达几十例。笔者在接待之余,不由感叹,产瘫本系发生率极低的医疗风险,现实中却为何频频出现? 而一旦医院被诉诸法律,败诉居多。然而,实践中仍有不少患者未诉诸法律。比如,去年我接到来自广东珠海的一个患者母亲的电话,她孩子目前已九岁,生下来时发现右手臂不能动,经诊断为产瘫(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起初,患者家属还去找医院讨说法,总是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时间长了,患者家属认为索赔无望,也就不再放在心上。当她向我说明案情后,笔者觉得这起案件在诉讼时效上存在障碍,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很大。对此,笔者不得不表示非常遗憾。 也有的患者家属在发生这样的医疗事件后,或先到处咨询律师、医生后,就认为自己可以应负复杂的医疗诉讼了,而后自行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陷入被动,回头才想起要委托律师。对这样的案件,可想而知,难度已加大,因为首先要推翻这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对这样的当事人,笔者接待时,都会向其解释维权过程中,自行采取任何一个法律行为前,都要考虑能不能胜任?一旦出现不利结果,有没有补救措施?否则将极为不利,甚至导致维权失败,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有感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从律师专业角度,向大家简单介绍有关产瘫维权方面的常识,以防走上误区或走弯路(有关病历复印、封存等保全证据,如何分析病案等方面的不再介绍)。 首先介绍的是维权时机的选择。与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同的是,产瘫发生后,进入维权阶段有一个过程。除了都要先与医院协商之外,产瘫患儿(损伤较严重的)一般都要经过手术或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此方面国内较有名气的上海华山医院,通常都要求患儿在三个月左右的时候,为其实施相应的手术,术后再行康复治疗。因此,产瘫案件维权时机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迟。过早,受患儿年龄、康复效果等因素的限制;过晚,就如前面提到的珠海的当事人,会导致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丧失维权最佳时机,最终难以维权。 比较恰当的维权时机,依笔者的经验,应是在患儿被明确诊断为产瘫、经过手术或一段时日的康复治疗之后,仍不能恢复或确定难以恢复。换言之,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状态已确定,将来也是如此了,即使康复治疗也收效甚微。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有中止、中断情形)。 其次,维权方案的选择。维权方案,不外乎与医院协商、诉诸法院解决这两种渠道。有的地方近年来成立有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凡是医患纠纷,均可依当事人申请,先由该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可再行诉讼。但,依笔者经历的协商、调解效果来看,基本上没有结果,就是耽误时间。当然,笔者不排除有调解成功的案例,尤其是程度较轻的损害,因赔偿额度越小越利于调解。 这样的话,应该说大多数医疗纠纷最终都要通过诉讼解决,或者患者就此放弃。笔者所说的维权方案的选择,主要就是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话,如何选择诉讼方案。毕竟,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其特殊性。特殊性在于,医疗纠纷基本上要经历鉴定程序。如何鉴定,往往会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就如笔者之前提到的一个当事人,自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获得一个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那么,实践当中该如何选择鉴定时机、鉴定机构呢?就鉴定机构而言,目前还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样两种并行模式。选择何种鉴定机构,笔者首先声明,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当地医疗行业自相保护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排除有公正鉴定的实例(笔者也曾办理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成人员,基本上都是当地各大医院抽取而来。另外,各地的司法环境也有很大差异。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全国范围内只要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可承担。因此,通常情况下,笔者要向患者说清楚以上情况,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 关于鉴定时机的选择,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言,可以在诉讼前提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需要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第三,组织材料参加鉴定。进入鉴定程序前,就应当组织好完备的鉴定材料,最主要就是病历资料。以及,鉴定听证会陈述书面意见,这是关键。如何组织陈述意见,并能让与会专家听取采纳,是影响鉴定结论很重要的因素。针对产瘫而言,主要就医院接产过程中出现哪些违反医疗常规的不当行为,导致出现产瘫后果进行阐述。 最后,鉴定意见出具后,不服鉴定的,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医患双方都不要求重新鉴定的,则进入庭审程序,审理、判决或调解结案。针对患者自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补救措施有两种:一是向上一级医学会(通常是省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二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当然,不管申请哪种鉴定,都是要建立在对前一鉴定详细的分析基础上,找出前一鉴定的不当之处,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据。 现实中的案例各不相同,不能以偏概全,笔者只能对此做个简要介绍,个案还需要当事人或律师具体去把握。最后,笔者要告诫医院及其医院人员,你们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一定要严格遵从医疗常规行事;你们的一个小小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就可能造成一个孩子出生即残疾的后果。即使将来获得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给其及其家庭带来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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