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网
刑事辩护,乃仁道、谋略、专业之术 15155206636
案例解说常见罪名(4)破坏电力设备罪
发布时间:2013-03-30

案例解说常见罪名(4)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例:冯留民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间,多次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怀柔区宰相庄、顺义区板桥养殖场、密云县十里堡镇王各庄村、河北省滦平县虎什哈镇马圈子等地,多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累计达6700余米,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期间,冯留民还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怀柔区、密云县等地盗窃电脑、烟花爆竹、轮胎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冯留民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留民结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冯留民还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冯留民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留民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留民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冯留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冯留民还结伙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号:(2007)京二中刑终字第1784号)
上述是一个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竞合的案例。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 
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
按照中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私权
上好网站,看蚌埠人www.BBR.cn提供技术支持! 皖ICP备050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