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人之子涉嫌轮奸案的几点说明
针对近期网路上疯传的北京名人之子涉嫌轮奸,组成76人律师团为其服务、第一个上不算轮奸、只以较轻的强奸罪处罚等等传言,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跟帖附和、随从。作为律师,我觉得有必要再次声明一些事情,以防公众被不实传言盅惑: 其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聘请一至两名辩护律师,76人律师团的说法不可信。却偏有这么多人在妄传,可见我国法治之路之艰阻不仅在上层。此点,从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随意暴露未成人隐私),亦可见一斑。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其二:我国刑法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轮奸仅仅作为强奸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一些人却借此事件,以轮奸罪、76人律师团妄传、说事,其用心何在?愚昧无知,或者不良用心,救不了自己,救不了公平正义,更救不了这个国。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名: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三:舆论监督不可或缺,但不是无节制、无约束。任何自由都有其边界,逾越之,就会走到反面:终将失去这个自由。舆论监督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社会公平正义,以使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我们都用不法的手段去“监督”别人的时候,又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也公正地对待自己呢?如果说用不法手段对待名人或是什么达官显贵是正确的,那么反之亦然,用不法手段对付你也就没的说。写到此,突然感到不寒而栗,如此,这与文革做法何异呢?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你想获得公平,首先应当公平地对待别人;你想他人尊重法律、服从法律,首先自己要尊重、服从法律。否则,人人自危决不是危言耸听。现如今,法治被破坏的还不够厉害么?如果不想看到不公正的现象,那么就请从自己做起吧。譬如,当你遇到事的时候,不再找熟人、找关系,而是依靠法律。否则,又有什么资格去指责别人利用关系操纵司法呢?法治,当从人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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