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获刑 法律开始向无赖说不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酬,被政府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直至被刑拘才不得不支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6日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黄春标与灵璧县灵西乡小吴窑厂签订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生产经营期间,黄春标雇佣22名农民工从事红砖生产,连续多月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金额达8万多元。欠薪农民工向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持下,欠薪民工和黄春标达成支付工资协议,但事后黄春标仍不履行协议。2012年8月,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窑厂2日内支付所欠工资、退还劳动者财物。但黄春标在规定期限内既没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仍然拒不执行该决定书。随后,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春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并将黄春标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春标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押金、车费、补助费,累计13万多元。
法院认为,黄春标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惩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之前,本人亦撰文《成功讨薪之策》,意在帮助被恶意欠薪者,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追讨被恶意拖欠的工资。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后,已有不少相关案例见诸报端。下面笔者将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内容附于本文,以及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希望公众再多点了解,对依法、正确、有效维权有所帮助。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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