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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发作的母亲杀死刚出生两月的女儿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19
 



固镇一“80后”母亲捂死亲生骨肉受审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虎毒不食子,但是小美竟因嫌孩子拖累了自己,便预谋将亲生女儿杀死。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6月被告人小美生下孩子后,觉得在家生活压抑,遂提出要外出打工,公婆及丈夫以孩子太小为由拒绝其外出打工。小美便认为孩子拖累了她,自己的活动受到限制,遂产生了杀害女儿的念头。2012年8月4日,被告人小美在家中的二楼卧室内用尿布捂住女儿面部,致张欣怡窒息死亡。后经鉴定,小美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8月5日0时40分,被告人小美主动报警,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的爷爷奶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小美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亲生女儿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其犯罪时处于抑郁发作,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报案,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在现场等候,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又无前科,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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