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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3-03-13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理解与适用

一、    限制减刑及其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罚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一直颇受关注。尤其是一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过短,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也难以做到罪当其罚,从而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刑罚的威慑功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2月25日通过、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此作出了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底司法贯彻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 每一个看似生硬的法律条文背后,都渗透有一种法律精神,法律不止是纸上的条文。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这一规定的背后,同样也含有它内在的法律精神,即力图谋求在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与社会认同度之间取得一种平衡。
一、    限制减刑的具体适用
1、适用条件。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2、适用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适用限制减刑需要参考两种因素,一是犯罪情节,二是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至于人生危险性的甄别,则具有较强的主观推断色彩。实践中,可从犯罪分子一贯的言行表现、悔罪态度等各个方面去考量。
3、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限。对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缓刑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就是说,限制减刑后,最低刑期不低于二十年。
三、限制减刑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死刑缓刑执行的犯罪分子,首先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限制减刑负面影响
限制减刑的规定,虽然可纠正实际执行刑期过低的不利因素,但也忽略了这一一个情节,即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过程的各种积极表现不再会给其带来继续获得减刑的机会。换言之,表现的再好,实际执行刑期都不会低于二十年。这样,无疑会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带来消极影响。对此,司法实践中或许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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