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律师网
刑事辩护,乃仁道、谋略、专业之术 15155206636
收藏
分享
首页
文章
相册
刑事简易程序常识14问
发布时间:2013-03-12
刑事简易程序常识14问
1问:什么是刑事简易程序?
答:刑事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2问:刑事简易程序能否适用于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
答:不能,只能适用于刑事第一审程序。
3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问:是不是满足以上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不绝对适用。以下六种情况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⑴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问: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人是否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然就可以申请法援。
6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可以使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答:这是可以的,但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简便方式通知要记录在案。
7问:简易程序可否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答: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书记员不能省略。
8问:法官独任审理的是哪些案件?
答: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能独任,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独任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9问:审理程序是否也可以简化?
答:是的。如公诉人对起诉书可以摘要宣读,庭审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不再质证,仅就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说明即可;法庭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但不管怎么简化,法庭都要保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10问: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哪些情形下应当转由普通程序审理?
答:有以下5种情形:(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11问: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两种期限:一般期限是二十日,即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计算二十日内应审结;特殊期限是一个半月,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12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答: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限重新计算,一般两个月,特殊三个月。
13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能否获得从宽处罚?
答:不是从宽,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规定,个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意见与刑事诉讼法、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没有冲突之处,仍可以适用。
14问: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何时宣判?
答: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律师的天职就是捍卫私权
上好网站,看蚌埠人
www.BBR.cn
提供技术支持! 皖ICP备050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