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试刑事精神病鉴定人及专家出庭作证
正义网重庆1月6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蒋黎)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10月23日对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刘永邦故意杀人案再次开庭审理。2012年12月26日,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邦有期徒刑12年。 据悉,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因为两份截然相反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在法庭调查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促进此案得到公正的审理,特邀请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席法庭支持法庭论证。此案成为该市首例刑事精神病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 被告人刘永邦因家庭矛盾而对继母张信美不满,继而产生杀害张信美母亲周修碧的念头。2011年10月29日中午,刘永邦来到周修碧住处,尾随其后,乘其取钥匙开锁之机,持斧头朝周的头、面、颈等部位猛砍数下,至周当场死亡。为掩饰罪行,刘永邦用汽油、柴草点燃周的尸体及房屋后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抓获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第一次庭审:两份鉴定意见截然相反 2012年3月21日,法院对刘永邦故意杀人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按照指定辩护人申请和合议庭要求,南川区公安局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告人刘永邦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然而,三分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所提供的送检材料中缺少必须具备的鉴定材料,送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相关的证据与案情存在矛盾。 7月2日,三分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被告人刘永邦再次进行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没料到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肝豆状核变性,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此份鉴定结论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两份鉴定结果哪个才是客观、科学的结论呢?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审理判决,三分院决定,以此案为契机,请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庭论证,还原事实真相,为以后类似的案件办理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 三分院在征得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同意后,与合议庭就鉴定人、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的身份、质证程序、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协调,拟定了质证流程。 首先,庭审中由出具前后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先后出席法庭,分别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鉴定方法、推理过程及相关理由,进行陈述和说明。其次,双方鉴定人分别接受公诉人、辩护人、专家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和质询后,由专家证人对合议庭的提问进行解答。第三,控辩双方对两份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第二次庭审:鉴定人及专家出庭作证使案情明朗 2012年10月23日,刘永邦故意杀人案再次开庭审理。 两次参与本案鉴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人,以及三分院邀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均出庭作证。 庭审中,法院探索采取了交叉询问的方式,由提出申请一方和对方分别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也分别就公诉人、辩护人、专家证人提出的精神鉴定程序、送检材料完整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通过庭审质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人认为,公安机关委托送鉴定的材料确实存在送检被鉴定人家族成员有否精神病史、住院病历、一贯表现等材料不齐的现象,所以鉴定中存在缺陷,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2012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认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鉴定材料齐全,符合精神病鉴定送检材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永邦犯故意杀人罪成立。为此,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公诉人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次刑事精神病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该院对修改后刑诉法进行的一次积极的实践,“对于破解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意见过于专业,难以让控辩双方理解和接受这一难题,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和较强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齐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