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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二十一:和解程序
发布时间:2013-02-25
刑事诉讼常识二十一:和解程序

   2013年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涉案当事人双方和解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交通肇事罪这两类案件,通常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也能获得相应的轻判,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适用缓刑。但是,之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没有和解程序的。有关和解并据此从轻处罚的规定,多散见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的文件中。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在吸收了各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我将其简称为和解程序。
一、    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
第一类故意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法第四章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类型,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类型,这两章涵盖的犯罪类型非常广。但是我们要注意,适用和解程序还有三个限定条件,要同时符合:一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即便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类型,也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二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就是说不管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只要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三是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
第二类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渎职犯罪、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这样,和解程序的范围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只要不是渎职犯罪,基本上过失犯罪的都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了,因过失犯罪鲜有超过七年的法定刑,如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才是七年。从这里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过失犯罪和解程序的适用,采用了相当宽松的标准。
二、    和解的原则
不管是民事和解还是刑事诉讼中的和解,都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三、    参加和解程序的主体
除了办案人员外,其他有权参加和解程序的有以下人员: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的也可以代为和解;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为被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所有近亲属;被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参加和解;最后就是以上人员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四、    和解协议内容及履行
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内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主办人员签名。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办案机关附卷备查。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五、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除了依法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外,检察院和法院依法应有相应的处置:
1、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可以决定不起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3、法院应从轻处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法院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5、法院有权不通过请示最高院而径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法院对其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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