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刑事诉讼常识二十 | 发布时间:2013-02-17 |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 ——刑事诉讼常识二十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的第一章做了相关规定。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上,有哪些特别之处呢? 一、特别的诉讼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所有特别规定,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保障这一原则得以贯彻实施而展开的。 二、对办案人员、审判组织的特别要求 1、审判组织上,要求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设立少年法庭。 2、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要求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询问女性未成年人的,要求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特别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1、辩护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换言之,凡是未成年犯罪的,从该未成年人第一次被询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未为其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该未成年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 2、赋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特别的诉讼地位、权利。 (1)在场权。未成年人遭受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刑事审判时,法院应在靠近辩护人席位一侧为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即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席位。 (2)获知询问笔录、法庭笔录内容的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阅读询问笔录、法庭笔录;对有异议的部分可以提出更正。 (3)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4)可代为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如回避申请、控告等一系列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诉讼权利。 (5)补充陈述权。刑事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四、特别的信息保密制度 1、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是,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依法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涉案材料保密制度。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五、特别的人权保障制度 1、人格尊严受到特别尊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前,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对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无此类表述。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慎用逮捕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程序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逮捕条件,相比成年人更为宽松。《程序规定》规定,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该规定七种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可以不批准逮捕。从该规定可见,能不羁押就不羁押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上的司法理念,也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 4、未成年人独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可附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满,没有违反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该未成年人而言则获得不被起诉、更不会受到审判的法律后果,案件就此终结,相关记录也随之予以封存。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种情况下的不起诉,不代表未成年人无罪,更不代表公安机关、检察院办了错案,不可以据此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以上这些特别之处,结合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交织起一道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之屏障,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权益及其他诉讼权利免受其害,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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