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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十八:庭前会议
发布时间:2013-02-13
刑事诉讼常识十八:庭前会议
许多人对庭前会议制度还是很陌生的,因为这是201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的活动,但通常都不正式,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那么新刑诉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究竟能解决哪些问题呢?
一、什么是庭前会议制度
在没有权威的解释发布之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暂且对该制度定义如下: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审判组织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确定庭审重点,而于开庭审判前组织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程序事项发表意见,以期将有关程序争议解决在庭审之前的一项制度。
庭前会议要解决的具体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事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予以解决:
1、对案件管辖有无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有无新证据提交;
5、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7、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8、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9、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愿不愿意接受调解;
10、开庭时间的确定上,公诉人、辩护人有无意见,是否需要调整;
11、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作为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以上事项,审判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
能够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确立这一制度,有两个价值: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保障程序公正。作为审判组织的法院,更注重的是效率,这是必然的取向。实践中如何发挥,尤其是程序公正这一价值,恐怕更多的还在于辩护律师的坚守。没有争取就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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