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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十七:参加庭审人员
发布时间:2013-02-11
刑事诉讼常识十七:参加庭审人员

   公开开庭审判中,哪些人可以参加庭审并有权发表意见呢?
   1、审判庭组成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公诉人。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该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即为公诉人。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自诉案件除外。
   3、被告人,即被指控犯罪之人。单位犯罪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出席法庭(不是本案被告人之一)。
   4、辩护人,即为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服务的人,包括律师或其他依法可以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公民。
   5、被害人,即遭到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出席法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出席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是单位的,单位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有权出庭。
   7、诉讼代理人。即接受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自诉案件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的人。
   6、证人,即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与否并能提供证言的人,或能证明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的人。
   7、鉴定人,指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8、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由控辩一方申请出庭,能够以其掌握的知识、经验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
   9、侦查人员,即在该案侦查期间办理案件的人。侦查人员出庭,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单纯的事实证人,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一种是程序证人,证明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10、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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