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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十六: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13-02-11
刑事诉讼常识十六: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也可称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提起公诉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以下内容: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步骤
  确定管辖;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将意见记录或附卷;补充侦查;作出意见,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三、应当起诉的情形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起诉;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上述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5)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四、不应当起诉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8、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是指以下情况: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五、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处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1、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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