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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之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3-02-02
刑事诉讼常识帖之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可能一般公民对此都较为熟悉,但多数人对什么是刑事拘留及其意义,还是一知半解。在此我就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严厉程度仅次于逮捕的措施。
  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一个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刑事拘留一个人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只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并且要符合法定七种条件之一。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正在被追捕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人指认其犯罪,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企图逃跑自杀、在逃,或遭受盘问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后,公安机关、检察院刑采取事拘留措施应当办理哪些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签字、捺指印,拒绝签字、捺指印的,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紧急情况下,应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后立即审查,办理刑事拘留手续。
  拘留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办理哪些事项?
  羁押场所。公安机关、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可以羁押被拘留人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是三天;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天。也就是说,新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没变,最长仍是三十七天。例外情况是,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刑事拘留期满后如何处理?拘留期满后,案件会转入以下几种处理程序:一是拘留期间发现不应拘留、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证据不足导致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期满后即应释放被拘留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二是证据充足,检察院予以批捕的,转入逮捕后的羁押期,此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除非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三是证据符合逮捕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此时应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拘留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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