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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之十羁押期限
发布时间:2013-02-02
刑事诉讼常识之十羁押期限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为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出现,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有着严格规定。以下以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为顺序,为大家介绍各种羁押期限的常识。羁押期限相应也是公检法办案的期限。
1、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
(1)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长37天。一般以三天为限,特殊情况可延迟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210天(不包括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逮捕后,一般的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即60天;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即30天;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仍不能办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即60天;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以上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即60天。 以上合计就是210天。因此,公安机关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195天。
(1)审查起诉期限最长45天。侦查终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即45天。
(2)补充侦查期限最长60天。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以一个月即30天为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退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可达90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仍是45天,以两次为限。
3、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羁押期限。法院受理检察院公诉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即90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90天;审判期间,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两次为限即补充侦查可达60天;补充侦查完毕,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羁押期限又要再次相应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20天审结;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即45天。相应地,也就是羁押期限。简易程序,不存在退查,但法院认为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将其转为普通程序。
一审判决送达被告人后的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裁定书的上诉期为5天。对应的,就是可继续羁押被告人的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即60天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即60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后,通知检察院阅卷,以一个月即30天为限,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限。以上对应地,就是可以继续羁押被告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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