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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常识帖:证据种类及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13-01-31
刑事诉讼常识帖:证据种类及基本特征

  刑事案件中,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一般公民需要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下面我就从这两个方面为大家做一简单介绍。     
  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以下几种: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思想性的特征。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容易受到证人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影响。
  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所进行的客观记载。侦查实验笔录是指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是指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
    二、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收集、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应当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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