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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常识帖:辩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30
刑事诉讼法常识帖:辩护制度


  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自我辩护、委托辩护人辩护,为自己不构成指控的犯罪或罪刑轻于指控作辩解,以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是为辩护权。这一权利作为基本人权,事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围绕这一权利,我国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制订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保障这一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使的基本制度,这就是我将要介绍的辩护制度。
  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5、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资格的取得,除了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之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一直两名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任辩护人:
  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责任
   1、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辩护,最为关心的通常都是我请律师能达到什么效果?也就是律师辩护效果问题。而辩护效果(暂抛开个人因素不谈),就是与辩护权的行使直接相关的。先有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才有后来的辩护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三部门的有关规定,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此时这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①;会见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律师到到看守所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只需持律师证、律师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即可,看守所应当安排,支持不得超过48小时。但三类案件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
    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的内容,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涉案罪名,及该罪名涉及的刑罚量刑、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提出疑问的,辩护律师为其解答。
  ③代理申诉、控告;该内容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如有遭到非法待遇的,如遇到刑讯逼供等情形下,辩护律师可以在了解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该内容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后,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羁押,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⑤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内容主要是指辩护律师介入后,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初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不是此罪而是他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侦查机关未予关注的,辩护律师则可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说明自己的观点。实践中,律师提出意见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为宜,既正式又便于侦查机关存档、随案移送。
  ⑥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的行使就会大打折扣。新刑事诉讼法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享有了这种权利,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所不同了。作为辩护律师,应重视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⑦保守秘密权,对律师而言也是一项义务。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披露。但涉及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信息除外。
  ⑧侦查机关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辩护律师有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权。从新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检察院的诉讼规则、公安部的程序规定来看,新法的理念是尽量减少刑事案件的羁押率,一般案件以不逮捕为常态,能不批捕就不捕。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此项权利,应重视其实践的运用。
  ⑨侦查终结时的辩护律师意见权和知情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意味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很多当事人不了解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以为公安机关呈请检察院批捕就认为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此时侦查机关要出具正式的起诉意见书、附带全案证据材料,一并送至检察院。以前,侦查终结后就直接移送到检察院了,公安机关不告诉律师的。现在就不行了,移送之前,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侦查机关必须要听取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附卷。同时还规定,侦查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辩护律师。关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权如何行使,我以前有撰文简单介绍过,在此不再赘述了。总之这个意见权相当重要,可以起到掣肘侦查机关的作用。因为,辩护律师要书面意见附卷移送,与侦查机关指控犯罪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并进入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审查视野。这样,公诉部门即可在第一时间也了解到辩护律师的不同意见,兼听则明,对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会起到很大作用。    ⑩辩护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如果有受到办案机关侵犯的,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应及时处理。   2、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除了享有会见、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外,与侦查阶段不同的是,辩护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直接行使这些权利,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要经过检察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范围,应是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各类证据如视频、录音等。
  ②申请调查取证权。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也可以申请调取律师不便或无法调取的证据。
  ③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听取辩护人意见;如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附卷在案。辩护人在此阶段,有权就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犯罪情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非法证据等提出意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公诉部门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从业经验,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处理,是最易达成良好效果的。检察院如果清楚这个案件难以定罪的情况下,也不会轻易起诉的,小的方面事关业绩和声誉,大的方面关系到司法公正。当然,某些案件中不排除强行起诉、强行判决的现象。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这里,重点介绍不同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些权利。
    ①开庭十日前收到起诉书的权利。
    ②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通知书的权利。
    ③庭前会议提出意见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下,法庭会将有关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开庭排期、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等程序性事项,召集相关诉讼参与人庭前会议。辩护人在此会议中,可就上述相关事项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④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包括许多内容,如举证、质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申请有专门技术的人出庭作证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发表辩护意见权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至于上述权利如何行使,属于辩护律师的执业技能范畴,不再详述。
    ⑤有收到判决书的权利。案件宣判后,法院应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大家要注意的是,法院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家属的义务。
  以上是我为大家总结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所享有的多达19个小项的权利,可能还会更多。这些众多的辩护权利,旨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旨在于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虽然我们国家的司法现状不容乐观,但我们还得抱以信心,还得尊重司法。推动法治,不是哪一个国家机关、哪一个部门更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国内、国际经验来看,确需全民自觉参与。否则,在民主、法治面前,我们永远只能望梅止渴。
  以上是我对国家目前的辩护制度的简单叙述,可能不完善,也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方便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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