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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常识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30
     刑事诉讼法常识贴:警察出庭做证制度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警察出庭作证的报道频见报端,这是我国以往的刑事审判中所没有的现象。新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国外有关规定,增设了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可说是一个进步之处。作为普通人,虽然可能了解新刑诉法有了这一制度,但未必真正知道警察出庭作证是怎么一回事。现在笔者就给大家作一个简单介绍。
    首先,大家要知道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渊源。我所说的渊源在这里是狭义的,不是指它的起源,而是指它出自我国哪部法律规定、具体条文。那么,它出自哪里呢?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适用前款规定。 警察出庭作证与其他证人一样,都要符合三个的条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大家要了解这一点,并不是侦办案件的所有警察都要出庭,也不是了解案情的警察无条件都要出庭。
   除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也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细化,而不是超越、也不能超越。司法解释该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安部最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有这样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申。
   其次,大家要知道警察出庭要证明哪些事项?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对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到的犯罪情况作证,是为事实证人,意指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情况的证人。这种情况下,警察作为证人与其他证人无异,都是案发情况的目击者。警察出庭,就是向法庭描述其所亲眼目睹的犯罪事实的发生情况。这种情况下,警察出庭最没有压力,通常也不会给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带来额外的压力。
   二是警察要就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作证,是为程序证人。警察作为程序证人,要证明的内容主要是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如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采取刑讯逼供,有无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有缺陷的物证、书证,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作为程序证人的警察,有两个特点:压力大、易说谎。因为申请警察出庭,就是为了要证明他们自己有无违反办案行为,矛头直指警察本人及其所在机关。否则,也不会要求其出庭作证。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是作为程序证人出现在法庭的。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简单介绍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以及警察出庭要证明的内容。希望大家看了后会对此有一个初步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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