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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例“刑事和解”案:“花钱买命”,元芳,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3-01-20
1月19日的新浪新闻有篇报道:《男子扎死人经调解赔偿32万后获轻判》(原文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13-01-19/024026071311.shtml),被告人卢胜刚开黑车时因“加塞儿”起冲突致陈某死亡。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芦胜刚于2012年8月3日20时许,在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酒楼北侧十字路口西南角人行道上,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期间芦胜刚持螺丝刀刺扎陈的颈部等处。陈某因左侧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芦胜刚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有证人能证明当天二人是因为“拉黑活”争抢车位而发生纠纷,但本案发生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被害人责任没有达到过错程度,芦胜刚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芦某在通过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元后,获10年徒刑轻判。
该报道发布后,下面引来很多网友评论,可谓骂声一片,大都认为这是明显的“花钱买命”。如果这样,以后富人杀人花钱即可免死,而穷人犯了同样的罪过则只能等死。
对于这个案件,首先我有两个疑问:一是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根据检方指控,卢胜刚手持螺丝刀刺扎陈某颈部,最终导致陈某因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后果。仅根据这一表述来看,卢胜刚的行为与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似有不符。当然,这仅仅是依据新闻报道中的有限信息所引发的疑问。
二是本案明显不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渎职犯罪除外)。报道中有关刑事和解的描述,我分析认为应该是报道表述不当,而非法院适用的程序,也非法官观点。
对于网友“花钱买命”的观点,我觉得作为普通民众可以理解。他们的表述虽然很直白,但背后其实透露出这样一个最简单、最朴实的道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都应得到尊重。至于是否真的属于“花钱买命”,还有待讨论。不管有无定论,我想这个问题至少是对最高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不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回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实践中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个问题,已在走入它的答案之旅。不久的将来,相信会有详细的评估。
对于北京法院新刑诉法施行后的“刑事和解第一案”所带来的争议,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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