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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10元倒卖车票被刑拘的罪与非罪之争
发布时间:2013-01-15
夫妻10元倒卖火车票被刑拘的罪与非罪之争
案件简报:今年1月13日,佛山市禅城区一对新婚不久的小夫妻钟某、叶某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警方查获,现场查缴火车票212张,票面总金额35402元。据记者了解,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人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回家车票,车票中除少数几张高铁票、动车票、卧铺票外,主要以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
据犯罪嫌疑人钟某桢称,他与叶某为新婚夫妻,结婚不到三个月。婚后两人在禅城区张槎镇大富连中路经营一店铺,平时他负责快递及网店业务,妻子则负责童装生意,收入还算稳定。去年11月份起,他在一网站看到一条出售火车票的信息,遂灵机一动,决定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
今年元旦以来,随着到店购票的人越来越多,钟某桢就把做童装生意的妻子叶某拉上。两人利用他人提供的身份证,在网上成功订票并收取票款后,到各售票点取票。据办案民警介绍,现场收缴的212张火车票,系钟某桢夫妻两人于8日、9日、10日三天从网上订购、未被取走的余票。
罪与非罪之争:
1、公众看法:事件报道后,网上引起热议。很多网友站在同情钟某夫妻的角度,尤其是因钟某行为而拿到火车票的民工们,认为“他们也没漫天要价,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也有的认为钟某夫妻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2、律师看法:有个别律师认为钟某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也有律师认为钟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够罪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不够罪的依据,是认为钟某夫妻的行为仅仅是代购,与被代购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合同行为。依约,钟某代购车票、委托人支付10元代购费用,无可厚非,与倒卖行为无关。
安徽律师网李军律师观点:要想弄清楚钟某夫妻是否构成犯罪,首先我们应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
1、主体要件,自然人与单位皆可。钟某夫妻在主体要件上是符合的。
2、主观要件:有倒卖车票并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何谓倒卖?通常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4、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倒卖车票的行为、票面金额超过5000元或非法获利超过2000元。对此要件的理解,本律师认为,所谓倒卖车票行为,首先是行为人取得了车票的所有权而后再高价转让给不特定的人。对于此要件的考察,本案特殊性在于,发生于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2012年1月1日以后,购买火车票,必须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只能购买一张票,进出火车站均要求票、证一致性。换言之,以本人身份证购买的火车票,他人无法使用。实名制火车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打击、杜绝倒卖车票行为。事实上,实名制后,倒卖火车票已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因为,将以本人身份证购买的车票再倒卖给本人,是非常荒唐的逻辑,完全就是个笑话。
根据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对此已有了清晰的判断,即钟某夫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钟某夫妻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的要求,客观上没有实施倒卖行为,如何构成倒卖车票罪呢?至于其他要件,我们也就无需再加考察。加收的10元,恰如网友们所说,完全是正当、合法的代购费用,双方之间是自愿、等价有偿交换的民事行为。
最后,本律师建议对本案行使侦查权的铁路警方:尽快释放钟某夫妻,还其自由,切勿滥用国家的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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