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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辩护律师意见权汇总
发布时间:2012-12-09
新刑诉法辩护律师意见权汇总
新刑事诉讼法里新增加了辩护律师(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权利,笔者将其简称为辩护律师意见权。通过梳理,笔者将其总结如下:
一、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意见权
法律依据是新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哪些意见呢?个案千差万别,不可能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再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针对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从而要求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意见。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从第一百三是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应当批捕逮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不应当批准逮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规定。
二侦查终结程序中的意见权
法律依据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与批捕程序中的意见权相比,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程序中的意见权显然更有份量。批准程序中,新刑诉法用语是“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此处,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必须附卷随案移送,这是与批捕程序有所不同的。正因如此,实践中辩护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更应当把握好这一提出意见的权利。
刑诉法即将施行,未来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上与以前相比会有很大不同。仅就侦查终结程序而言,侦查机关依法必须要通知辩护律师,要询问辩护律师有无意见、是否提出书面意见。如此,辩护律师将不会再因为侦查机关不通知而无法得知案件进展而尴尬,并且可以据此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但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程序,辩护律师也将面临着一些难题,且多数情况下无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这是一个挑战,需要我们律师通过实践去总结、创新。
不管怎样,笔者觉得可以先提出一些宏观上的思路,去解决侦查终结程序中辩护律师意见权的具体内容这一问题。实体上,涉及到罪与非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应免于处罚;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情节等几个方面。程序上,涉及到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非法取证行为等。实践中如何做细做好,有待于刑辩前辈、同行见仁见智。届时,可期待学习、共享。
三、审查起诉程序中的意见权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此处的辩护律师意见权,笔者认为与侦查终结程序的意见权,从强度与内容上相比,实质上应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审查起诉程序,只能说辩护律师的意见更为明确具体,如要求检察院不予起诉等情况。如此,实践中如何行使这两种意见权,是否需要一个全面的衡量和把握呢?譬如,本应在侦查终结时提出的意见,隐而不谈,留待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想,具体如何还是需要结合个案不同而采取相应的对策的。
四\开庭审判之前的意见权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处辩护人的意见权,与前三种显然不同之处在于,是要解决与审判程序有关的问题,以便庭审更有重点、提高效率。实践中,回避的问题不是太多。重点在于后面两项内容:证人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方面,虽然条文表述上来看,此处用语为“证人名单”,似乎是指对证人主体资格、证人可靠性有无异议。但笔者认为,应当也包括辩护律师有权提出申请某个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意见。除了回避、证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之外,其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如庭审日期的安排,也在此列无疑;其他的,可能快要出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会有相关规定。
五\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意见权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处的意见权,刑诉法没有相关规定如何行使。实践中,恐怕要有赖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了。实践中,辩护律师也很难得知案件进展,何时提出、向最高院哪个刑庭提出、如何获知具体承办人?这些,恐怕都是不得而知的。 以上是笔者对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意见权的简要总结,主要就是上述五种。这五种提出意见的权利,实践中会对律师办理案件产生哪些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会带来哪些促进作用,将有待于实践。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将会更有利于律师权利的行使,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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