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无罪辩护实战攻略 发布时间:2012-10-05 来源:原创 作者:李军律师
律 师 无 罪 辩 护 实 战 攻略 ___以笔者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为例
案例简介:2012年3月12日,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起诉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家属找到笔者,委托笔者担任王某某辩护人。笔者介入过程中,多次与主办人沟通案情,并向检察院递交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王某某不构成指控的犯罪,希望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不起诉处理。检察院审查后,听取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8月13先是对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其后又出具了不起书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至此,该案无罪辩护成功,王某某彻底获得了自由之身。
一、无罪辩护概述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以彻底推翻公安机关指控涉嫌的罪名或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功的无罪辩护,使一个无辜的人或事实上有罪但控方证据不足而被指控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是律师职业生涯最高的荣耀。如美国非常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事实上很多人都相信确实是辛普森杀害了妻子,但律师为其无罪辩护成功。对律师而言,这无疑是最高荣耀,是律师的最高境界。律师的这份荣耀来自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来自于辩护律师内心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同时,也来自于律师的职业使命,即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 相比以前,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律师为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空间会更大,可作的工作会更多。
二、无罪辩护的基础 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不能作无罪辩护的。哪些案件可以作无罪辩护,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从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把握。即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基础问题,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 1、充分全面的了解案情。这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做到的,但无罪辩护更应强调此点。因为无罪辩护的基础来源于案件事实,辩护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结合法律规定确定该辩护思路。律师接案之初,与委托人的沟通相当重要。通过委托人对案情的陈述,以及委托人自己对指控的罪名的看法,律师可以了解基本案情,知道当事人所涉案件性质、涉嫌罪名等情况。如本文所举案例,笔者首先就是通过王某某家属的陈述,比较全面的把握了案情。家属在与本人会面沟通中,就表示不服公安机关的指控,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笔者也倾向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如此,有的案件中,家属对案情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需要律师进一步去深入调查。 2、细致全面的梳理法律关系及条文规定。仅仅是了解案件详情还不足以让律师决定无罪辩护,律师还必须把了解到的凌乱信息重新组合,详细梳理。理顺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如本文所举案例,笔者向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详细分析了案中存在的六种民事法律关系。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所依托的合同关系,也在此六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但双方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没有财产给付内容或不以财产给付为主要的合同权利义务。换言之,王某某欲据此合同关系行诈骗之实,属客观不能。笔者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梳理,使检察机关了解到被控告的合同诈骗事实原本就是不存在的,此合同诈骗罪完全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那还能成立吗?当然不会。 当然,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关系很简单,如故意杀人案,非常单一的,就是故意杀人。暴力型犯罪案件,通常都不需要太多关注其中的法律关系。需要关注的,典型的如经济型犯罪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需要这样的梳理工作。律师接受这样的案件后,必然要理清其中存在的普通民间借贷关系,要尽量说服公、检、法机关,将这一部分不作为犯罪处理。再如集资诈骗案也是如此。前不久在国内沸沸扬扬的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北京田文昌律师就坚持吴英无罪,因为田文昌律师认为吴英不存在指控的事实,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之所以坚持吴英无罪的观点,根据田文昌律师讲述,其中就有基于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梳理过程中认为吴英与借款人之间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 梳理清楚涉案法律关系之后,接下来律师应取得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对此,笔者觉得无需再详述,这是律师的基本功。 3、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取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律师选择无罪辩护,本是非常慎重之举,更应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意见。请注意,前面我提到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而不是取得委托人同意。这里有必要解释下,为什么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而不需要取得其同意。律师辩护权的来源,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没错。但一旦接受委托后,律师作为辩护人就独立于委托人,此其一。其二,辩护律师归根结底是为谁提供法律服务?相信大家都清楚,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而不是为委托人。因此,律师决定无罪辩护,必然要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否则,律师不能基于所谓的独立辩护权自行为被告人无罪辩护。这个独立辩护权,仅仅是针对委托人而言(此委托人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否则,律师的辩护观点一旦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观点发生了冲突,律师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要么退出要么与其保持一致。当然,不排除例外。因为实践中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不排除个别案件中,律师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充分沟通后,出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利益考虑,各自采取不同的辩护方案。 举个典型的例子,总所周知的李庄案。大家都知道,李庄一审庭审自我作有罪辩护,而其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为其采取的是无罪辩护方案。当庭,李庄的有罪自辩不仅出乎高子程律师的意料,也出乎所有关心他的人的意料。为此,李庄惹来不少争议。笔者无力去评价李庄认罪对否,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至少笔者认为这不是有效的辩护。只是,该错不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观点不一致(没有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各说各理,怎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呢? 三、无罪辩护应坚持的原则 1、敢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一说到律师调查取证,很多人都会非常敏感。的确,刑法306条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天不解除,律师调查取证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无罪辩护案件,调查取证往往是不能、也无法回避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调查取证,本文所举案例,就无需取证便可达辩护目标。当律师绕不过调查取证这道坎的时候,就不应回避它,而是勇于面对,积极取证。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主要是来源于主观性证据,最典型如证人证言。因为这类证据,不像客观书证、物证,既容易审查其真实性,也不易被推翻。而主观性的言辞证据则不同,证人证言充满了可变性,且律师最终对此没有任何的控制力。被告人都常常会翻供,尽管律师一再告诫,仍会如此。因此,笔者觉得律师调查取证时,重点应放在客观证据上,如各类可以证明你的当事人无罪的书证、物证。避免不了的情况下,也要采取稳妥的方式,对证人进行取证,如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的方式作证,而不是直接与证人接触。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将会成为律师非常重要的攻防手段。 2、敢于表达无罪辩护观点。具备无罪辩护的基础性条件之后,接下来就是要考验律师的勇气与智谋的问题了。要敢言,就是勇于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据理力争。有些时候,有的律师是不敢这样做的。本文所举案例,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就已委托一名律师,但据王某某家属向笔者陈述,先前委托的律师不赞同他们家属王某某无罪的观点。是而,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家属感到急迫,才有再委托一名律师的打算。其实,无罪辩护中,律师掌握案件详情后,接下来唯一要做的就是把辩护观点表达出来,说服公检法,撤案、不起诉或宣判无罪。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赢得诉讼,赢得当事人赞誉,赢得对手的尊重。一味地顺从司法机关意思办案,且不论能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最起码是不会赢得尊重的。当然,某些案件为了当事人的最终利益考虑,不排除有所妥协。 3、善于表达无罪辩护观点。律师表达辩护观点,是否需要策略、如何表达,也要根据个案考量,这是善辩的范畴。 律师表达辩护观点,始终要记住要传达的信息,以及受众,不能偏离。即一定要将无罪观点深深植入主办人印象中去。案件主办人,视阶段不同而不同。侦查阶段的主办人是警察,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办人是检察官,审判阶段的主办人是法官。针对不同的主办人,律师的表达方式会有所不同。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律师无罪辩护主要集中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去说服检察官和法官。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辩护直接介入到侦查阶段,无罪辩护相应也提前开始,警察作为被说服的对象是首当其冲的。所谓的善于表达,笔者认为无非就是多沟通、多交流,不论对方是谁。沟通的过程中,律师将无罪的观点输入对方脑海中,并能引起对方的深思和重视。无罪观点也非一句空话,而是由律师所掌握的案情并据此所作专业的分析搭建起来的。 律师在表达无罪观点的时候是否要有所保留,可能要视个案而定。但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保留的。因为你既然提出无罪,相信已经过深思熟略,非常有把握,有自信;想保留某个方面的意见,无非是想让对手措不及防,来不及补救;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不信任对方,假定对方不会接受律师观点,而执意将案件按程序走下去;既然如此,保留又有何意义呢?这无疑是人为制造了一柄双刃剑,弄不好也会伤了己方。但笔者要说的是,律师辩护所追求的绝不是两败俱伤。 如本文所举案例,笔者对主办检察官是毫无保留,将辩护观点和盘托出,唯恐有所遗漏。因为笔者考虑到无罪观点本来就不易被接受的现状下,如果这样的观点不全面、细致,一旦不能说服主办人,一旦被起诉至法院,无罪的几率就更小、更渺茫。在这样的深思熟虑下,笔者出具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呈递主办人及所在检察院。律师即选择无罪辩护,就要坚持自信心。基于这样的自信,全面阐述辩护观点,相信对方既不能通过补救挽回败局,也不能从你的观点中找出漏洞。最后,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就是对这种自信、判断最好的证明。毕其功于一役。 当然,笔者也不反对个案有所保留的观点。如侦查阶段,对侦查人员是可以保留部分辩护观点或者对案件的看法的。因为实践中,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情况下,他们采取办法补救是经常发生也是最易发生的。而案件到审查起诉之后,就会有所不同。检察院一般不亲自去行使侦查权,最多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两次,还是让公安机关去补救。谈到这,笔者相信大家还是会有所思考。其实,案件即使到了审判阶段,检察院仍然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来补充证据的。那么,保留部分辩护观点突袭的思路,现在看来确实意义不大,尤其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对此是深有感触。兄弟二人涉嫌合谋贩毒,一审第一次开庭结束后,第一被告人妻子才委托我介入。介入后就发现了很多问题,法院听取了笔者的意见后,可能是传达给了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要求二次开庭;二次开庭时,笔者提出对某个书证的看法,公诉机关又申请延期开庭;第三次开庭时,笔者又提出对另一组书证的异议,而后再次延期。法院最后没有办法,只好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还准备向最高院申请。其实这个案件,四次延期审理,搞到笔者都很头痛,笔者向法官表示这样下去岂不是无休无止?最后一次对某个证据质证时,笔者就表示不再提异议,等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当时,这个案子也是做的无罪辩护,但由于介入较晚,很多工作无法再做,一审法官明显倾向于会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如何做到善辩而言,笔者认为还是要多沟通,注意语言、语气,做到不卑不亢;与主办人充分交流意见,保留与否,与无罪辩护的成败关系不大,关键在无罪观点能否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站得住脚。 4、及早提出无罪观点。实践中,或许有不少辩护人会将无罪观点保留至庭审阶段再透漏出来,不愿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人提出,主要是担心过早暴漏自己的目标,让对手警觉。这样做的结果,笔者没有具体的统计,不便说好或不好,有利或是不利。笔者想说的是,不管是以前还是将来,无罪辩护观点越早提出越有利于当事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前,案件进入法院后,由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原因大家都很清楚,法院宣判无罪后,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还有可能会有相关办案人会受到追究。正如非法证据的排除实践中很艰难是一样的道理,法院排除办案人非法获取的一份证据,就意味这个办案人极有可能会受到追责。正因如此,律师才要想办法把案件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确信无罪的案件,就一定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掉。或虽一时解决不掉的话,也要想办法让案件拖延一段时间,如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说服办案人的时间。所以那种抱着毕其功于一役在法院,希望法院接纳无罪观点,据此宣判无罪的想法、策略,不仅风险大,而且使己方丧失了回旋的余地。当然,法院宣判无罪的情况不是没有。笔者想说的是,既然作为辩护人,一旦形成无罪辩护观点,就要及早提出这个观点。公检办案人不是那么不近人情、法理,尤其是检察官,素质都很高,如本文所举案例中的主办检察官,就是例证。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及早提出无罪观点更显得必要,和有依据。依据就是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必要是指新法赋予了我们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如赋予律师辩护人地位,有权对批准逮捕的必要性提出意见等。对新法给辩护律师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笔者以后会有专文著述。 四、结语 通过笔者的实践,感到无罪辩护是一项非常艰难又极具对抗性的工作。同时,它也是最能带给律师荣耀和成就感的工作。当然,无罪辩护成功的最终依托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就是司法的公正。恶劣的司法环境下,无罪辩护对律师而言就是一种奢望。在此,笔者寄希望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期待看到更多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有机缘的话,笔者仍会为当事人无罪辩护并争取成功,自不待言。因为我们不是在为某个人辩护,而是在为所有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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